导读:质检总局决定对57家进口食品企业加严监管。在再次进口相关产品时,需提供指定项目的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上述企业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提高进口食品,满足《细则》规定的“解除风险预警条件”后,可按规定申请解除加严监管措施。
参考:《中国冷冻食品产业竞争态势全景调查与未来投资前景预测报告》
根据《食品安全法》《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和近期检验检疫情况,已有57家进口食品企业出现不良记录,达到《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的列入《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的条件,其中进口商21家、境外生产企业16家、境外出口商20家。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进一步落实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质检总局决定对上述57家企业采取加严监管措施。
根据《细则》有关规定,上述企业在再次进口相关产品报检时,应按要求提供相应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并应及时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提高进口食品质量,待满足《细则》规定的“解除风险预警条件”后,可按规定申请解除加严监管措施。有关详细信息,可登录质检总局网站查询。
为保障进口食品安全,进一步落实进口食品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行业自律,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际通行做法,质检总局于2014年2月发布了第43号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进口食品不良记录管理实施细则》。根据《细则》要求,对多次出现不良记录的进口食品企业,将被列入《进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在再次进口相关产品时,需提供指定项目的检测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上述企业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提高进口食品,满足《细则》规定的“解除风险预警条件”后,可按规定申请解除加严监管措施。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