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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销售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下)

参考中国报告网发布《2017-2022年中国海洋石油行业运营现状及发展规划分析报告

 
           3.3 第三阶段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环节划为第三阶段。合同在系统内审批完成后,承办部门进入下一个流程,将合同转给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合同书的打印。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进行签订信息的录入。

           第三阶段容易出现的问题:系统认定的合同成立时间在信息实际提交时间的前后15个日历日内。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再进行签订信息的录入,容易造成事后合同。

           对策探讨:承办部门要尽快将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书移交一份给合同管理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合同书上的最终签字人名称录入系统。如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取得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书,承办部门可与相对方联系确认签字人是否是法人代表。如果签字人不是法人代表,就必须要求相对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承办部门将确认的签字人信息告知合同管理部门,可提前进行签订信息录入。

           3.4 第四阶段


           合同归档与签约授权管理划为第四阶段。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部门要到财务科查阅付款或收款凭证,在系统内完成合同的账务填报和送审工作。如果公司所订立的合同是经过法人代表签字的,那么无需在系统里进行签约授权管理。除公司法人代表外的任何人代表公司签约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立项后,都应该在系统里添加新签约授权,连同纸制的授权委托书扫描上传后一并送审。送审通过后,在合同签约人的选项框里,就可以选择被授权的签约代理人。

           第四阶段容易出现的问题: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没有在系统内进行账务处理,导致合同停滞在待办工作状态,不能按期归档。

           对策探讨:合同承办部门应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随时与财务部门保持联系,不论是一次性结清全款还是按期支付的进度款,都要及时在系统里进行账务处理。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只要我们严格按照管理流程进行操作,运用好合同管理系统,就可最大限度地缩短各公司或部门之间的距离,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运作成本,规避法律风险。

           4 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在合同缔约与履约的全过程中,法律风险自始至终存在。应持有事后控制不如事前预防的积极态度,在源头上消除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尽可能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转化为法律障碍、法律危机。在石油销售企业,目前仍然存在缺乏专业的法律人员来管理合同,非专业的人员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审查的现象。

           4.1 合同签订风险

           一是签字盖章审验不细心。《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某些合同承办人员对合同里的约定内容非常大意,不注意合同条款里约定的内容是“签字或盖章”还是“签字和盖章”,一字之差就能决定一份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是合同文本不及时收回。调查发现,在石油销售企业的实际工作中,近1/4的合同由于关联交易、内部合同或是地域管辖等原因,在签订的过程中并非甲乙双方现场签订,很多合同都是通过口头协商后,由一方拟定好合同文本再通过网络将电子版传给相对方,双方经核对无异议后,由一方打印出来先行签字盖章再寄与另一方签字盖章。如果由我方先行签字盖章再寄与合同相对方,合同文本的及时回收就极其重要。某些合同承办人员会单纯地认为本公司的合同书已签字盖章完成了所有手续,再将合同寄至相对方后,该项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就已经有了法律效力。如果签订的是关联交易或者内部合同,更是完全地信任合同相对方,根本不着急要把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收回来。业务已经开展,却没有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这是一个极大的法律风险。

           案例:某销售公司(甲方)拟与同属中国石油集团的某能源公司(乙方)签订燃料油买卖合同。双方口头协商好相关事宜后,由甲方打印出合同文本,并先行签字盖章后寄与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文本后,没有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将该合同搁置一边。而甲方合同承办人员在该合同寄出长达近三个月的时间内,也未催促乙方将签字盖章的合同寄回。在此项业务开展半年后,在甲方与乙方结算应付货款及利息时,乙方提出他方所欠的货款“按天计息”。甲方提出异议,认为“按天计息”违背合同中约定的“按月计息”。乙方提出让甲方出具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甲方无法提供。后经甲方上级公司出面协调,该事件才得到妥善解决。可以想象,如果石油销售企业签订的是外部合同,一旦因合同文本的缺失而发生法律纠纷,在无法提供有力证据的支持下,损失将是不可避免的。

           对策探讨:一是认真核对合同文本的相关条款约定,如果约定的是“本合同自签字和盖章之日生效”,那么务必同时审验合同相对方的签字人和使用的印章是否有效,二者缺一不可。如果非法人代表签字,代理人必须出示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查验委托书上的委托事项和期限,做到万无一失。二是在合同文本寄出后,要随时跟踪寄件信息,与合同相对方保持密切联系,督促对方尽快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并及时寄回。

           4.2 条款审验风险

           条款审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条款审验不严格,体现在对合同条款中易产生歧义和误解的文字审核不严格,对违约条款叙述不明确。如果出现单方的违约行为诉诸法律,会因合同文字的歧义而给企业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常见的“定金”和“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在合同条款里,如果使用的是“定金”一词,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使用的是“订金”一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视作交付预付款。

           对策探讨:要有效规避条款审验风险,可使用中国石油集团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格式合同一方面是加强合同管理的保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解决由于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水平和文字水平不够而产生的漏洞,有利于明确合同主体的责任,有利于合同争议的解决。如果合同相对方拒绝使用格式合同,那么对于一些自行草拟的文本,应当在审查时注意对照示范文本,防止错漏或产生歧义。在条款审验中,法律事务部门审查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处理条款显得特别重要。一旦发生违约情形,法律事务部门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

           4.3 合同履约风险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核心,也是订立合同的目的,在履行合同时,必须全面、善始善终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往往容易被企业所忽视,对合同履约情况的跟踪管理、对合同签订前期和中期的分析评价、对合同签订过程一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资料的归案保管等,都是需要在后续管理中开展的工作。

           案例:某石油销售公司(甲)与某润滑油公司(乙)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拟在乙方购进润滑油后销售给某钢铁公司(丙),同时,甲公司与丙公司也签订了购销合同。三家公司之间就结算事宜达成了口头协议,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收到丙方货款后,再支付乙公司应付货款。甲公司自2009年5月起供货给丙公司,履约期间,甲公司发现丙公司货款清收相当困难,在近两年的时间内,累计400余万元的货款,回笼资金只有60余万元,仍有300余万元货款不能收回。2011年初,甲公司停止了向丙公司供货,并于同年3月向当地法院提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决丙公司偿还所欠货款。法院根据两家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书,支持了甲公司的诉求。但此时丙公司已申请破产,且与其他几家公司之间也牵扯有三角债。法院判定丙公司还款执行时间为2011年10月15日。2011年8月,乙公司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公司返还所欠200余万元货款。甲公司在法院提出,之前与乙公司之间达成了付款方式的口头协议,因未收到丙公司货款,所以无钱支付乙公司。但是,由于甲乙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书上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甲方收到乙方货物验收合格后全款支付,法院据此判定甲公司败诉,应在规定时间内结清所欠乙公司的货款。

           分析该案例可以发现,甲公司在与丙公司的履约过程中,已经发现丙公司支付货款困难,在多次催收货款无果后,就应该视为丙公司违约,在此阶段就应该对后期的资金风险有预见性,应该及早终止合同。然而甲公司在近两年的时间内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控措施,导致应收货款负增长,最终变成呆账、坏账。甲、乙、丙三方虽然对货款结算方式有过口头协议,但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与口头协议截然不同,甲公司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三方之间曾达成口头协议。

           对策探讨: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风险的界定要有超前意识,要对可能的工期风险、安全风险、资金风险、审计风险等引起足够重视。要充分利用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能管理作用,集思广益,以科学的方法开展风险管理活动,采取各种积极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有针对性地解决履约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重大问题,化解、缓解、转移、规避风险。

           在当前形势下,石油销售企业的合同管理不再局限于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公司层面在合同管理方面要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同时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合同管理人员掌握合同法律知识和签约技巧。合同管理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合同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应对。对合同实施有效管理,将对销售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产生巨大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江伟.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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