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和大规模化石能源的应用,国内环境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中国能源结构必须调整”,这是当前国内从上至下达成的共识,于是,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也迎来不可阻挡的机遇。
参考:中国可再生能源市场格局调查及未来五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快速发展和大规模化石能源的应用,国内环境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中国能源结构必须调整”,这是当前国内从上至下达成的共识,于是,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也迎来不可阻挡的机遇。
数据显示,“十二五”以来,新能源发展迅猛。仅拿风电来讲,至2010年年底,我国并网风电4182.7万千瓦,超过美国、居全球第一。截至2015年第三季度,我国风电装机10885万千瓦,短短5年翻了一番还多。2014年,国家电网经营区域新增风电装机容量2319.6万千瓦,同比增长竟达44.2%。光伏发电方面,2010年年底,我国光伏装机89.3万千瓦;而到2015年9月底,这个数字已经变成3795万千瓦,5年翻了六番还多。仅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就达990万千瓦。
盛宴之下,必将引来资本的热捧,一时间,国内电力巨头、众多的民营企业都纷纷布局可再生能源市场。
不断上演的尬尴局面
然而,火热的市场背后,并非一番坦途。
能源局数据显示,今年1-9月,甘肃和新疆弃光率达28%和20%。四季度实际情况更为严重。上证报记者从业内了解到,宁夏光伏电站今年10月起出现限电情况,部分电站限电高达70%;甘肃11月限电约60%;新疆12月甚至动用了新能源全面限电的临时措施,限电约95%以上,有的县市甚至限电100%。
众所周知,我国能源供应和能源需求呈逆向分布,在资源上“西富东贫、北多南少”,在需求上则恰恰相反。值得一提的是,不仅是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如此,新能源如风能、太阳能也是如此:80%以上的风能资源分布在“三北”地区,太阳能资源也是“高原大于平原、西部大于东部”,而75%以上的能源需求集中在东部、中部地区。
业内人士称,一方面“三北”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电力需求不足、电力市场狭小,另一方面却是化石能源和新能源都比较富足,这就必然导致新能源消纳上的矛盾。如果没有足够的跨区外送电力通道,即使甘肃、新疆火电机组全停,照样有弃风、弃光。
在无论如何都会弃风、弃光的“三北”地区,为了少弃风、弃光,电网企业绞尽了脑汁。尽管就地消纳新能源的努力从来没有停止过,但电网企业和新能源发电企业都知道,把“三北”地区的新能源电力送出区域之外,才是解决弃风、弃光的治本之策。
国内一新能源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新疆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的风电开发才初具规模,还没有达到百万千瓦级就进入瓶颈。单纯依靠新疆本地消纳,风电没有办法进行大规模开发。他认为,只有借鉴哈密风电基地特高压外送的经验,启动外送消纳模式,才能开发新疆海量的风电资源。
有统计数据显示,同样是电力富余、风电规模相对接近的甘肃和新疆,因为有特高压外送通道,在这一轮的弃风中,新疆的情况要明显好于甘肃。截至2015年10月,新疆风电装机943万千瓦,甘肃1202万千瓦,1~10月,新疆风电利用小时数1438小时、发电125.34亿千瓦时,而甘肃风电利用小时数仅为1051小时、仅发电110.68亿千瓦时。
针对“三北”新能源发电本地消纳难、跨区送出难的现状,国家电网公司一直通过各种方式向有关部门沟通汇报,争取尽早核准特高压外送电力通道。对于已核准跨区电力通道,如酒泉—湖南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公司则加快施工,争取早日建成投运。公司还在积极推进准东—成都、准东—华东两个±11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核准。这两个工程输送容量共计2400万千瓦,仅准东—华东特高压工程即可外送新疆风电520万千瓦、光伏发电250万千瓦。
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在新能源迅猛发展的“十二五”之初,国家有关部门就能意识到新能源电源、电网工程协调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超前核准一批“三北”地区电力外送通道项目,那么,“三北”地区弃风、弃光就不会有现在这么严重,新能源发展形势会比现在要好得多。
无独有偶,西北的局面还未缓和,在祖国的西电地区,云南省的风力发电,也迎来了“尴尬”的局面。
据了解,2015年11月20日云南省工信委下发关于《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下发2015年11月和12月风电火电清洁能源置换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314号文件)提出风电企业补偿火电企业,将风电部分收益支付给火电企业。以国家批复火电企业平、枯季节上网电价为计费标准,风电企业将计费标准的60%支付给火电企业。
业内人士分析称,根据云价价格【2015】36号文件目前云南电网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563元,按要求风电每千瓦时将要补偿给火电0.21378元(0.3563元/度*60%)。全省风电11月、12月上网电量约18亿千瓦时,照此计算云南风电企业将无偿补给火电企业3.8亿元,这将是十五个5万千瓦风电场一年的收益利润。
当地新能源企业还表示,云南虽然风能资源较丰富,但属于高原地区,受山地、雨季等影响工程建设难度大、单位造价高收益周期长;同时项目建成后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恢复生态。
大部分风电企业都是通过银行贷款垫资完成建设,再通过发电获得电价收益和补贴收益来偿还银行贷款和利息,但目前补贴收益比较滞后,这就相当于一边欠着补贴一边还需要还银行利息,风电企业的资金压力比较大。
据了解,云南采取的风火置换政策对风电企业影响较大,部分风电企业表示该政策将会影响在云南的进一步投资。
对此,受访的多数专家表示无法理解。
中关村新华新能源研究院副院长林玉认为,云南此次做法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严重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下称“中发[2015]9号”)和发改委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配套文件精神。
林玉指出,中发[2015]9号文指出,“加快修订和完善接入电网的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相关管理办法,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上网,积极推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其他电影、电网的有效衔接,依照规划认真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解决好无歧视、无障碍上网问题。”此后,国家多次明确提出了“绿色电力优先”的原则。国家对于风电上网电价,有明确的规定。此次云南省对风电企业征收惩罚性“置换交易”费用,对风电企业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云南省节能减排、绿色发展。
同时,林玉还分析称,火电企业的困境,本质上是水电、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逐步壮大,对火电等化石能源产生了“挤出”效应。随着能源行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全国性火电企业困境并不难预测。
迎来曙光
发电权置换、电能替代是不错的权宜之计,而现今的调度支持系统则很好地保证了新能源电站并网的“一碗水端平”。
在跨区外送电力通道极少或正在规划、正在建设的情况下,当然不能坐视新能源消纳难。新能源本地消纳再难,也要想办法去做。在这方面,兼顾效益和公平,成为电网企业和新能源企业的必然选择。
另据了解,一些企业在当前弃风、弃光限电的局面不断上演的情况下,不得不开始卖掉自己持有的电站,开始走轻资产的路线。
最新案例是,一度想进入国内光伏电站持有量第一梯队的顺风清洁能源17日公告,拟作价12亿元出售旗下江西顺风光电投资等附属公司持有的9座180MW地面电站。公司媒介公关总监张瑞敏对外表示,这是主动应对市场变化的举措。
所谓“市场变化”,有业内人士分析称,无非是当地限电最严重,火电价格低,补贴拖延时间长,财务状况不乐观。在目前形势下持有电站成本太高,未来走轻资产路线。
业内分析,主要原因是市场用电需求下降,而火电装机增长过快,风电无奈给火电让路。在全球减碳大潮之下,我国风电行业可能要上演一场对火电的绝地反击。
对此,中国风能协会秘书长、鉴衡认证中心主任秦海岩曾撰文指出,尽管近几年风电保持了相对较高的增速,但要满足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严重污染问题的迫切需求,仍要加快步伐,承担更多责任。在前不久的巴黎气候大会上,中国承诺,到2030年中国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到2020年达到15%。为兑现承诺,在“十三五”期间,我国风电累计并网装机容量至少应达到2.5亿千瓦。为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彻底解决困扰风电发展的突出问题,而弃风限电是影响产业发展的最大障碍。数据显示,入冬以来,甘肃、宁夏、黑龙江等地区的一些风电项目弃风率高达60%。而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这一问题还有愈演愈烈之势,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甚至出台了风电补偿火电和干脆勒令风电停发等涉嫌违反《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严重干扰了产业秩序和市场规则。如果这种势头不加遏制,弃风问题不能有效解决,不仅“十三五”的发展目标不能实现,整个风电产业也将岌岌可危。
解决弃风限电问题,首先应从战略高度统一认识。目前频发的严重雾霾天气使我国真切体验到了使用化石能源的代价,也在告诫我们,环境已经到了不可承受的境地,能源革命势在必行。
让可再生能源企业看到一线曙光的是,近日,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起草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稿)》(下称《办法》),并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定义、责任主体、保障范围以及补偿办法等。《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年发电量分为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保障性收购电量部分通过优先安排年度发电计划、与电网公司签订优先发电合同(实物合同或差价合同)保障全额收购”,而“市场交易电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企业通过参与市场竞争方式获得发电合同,并通过优先调度执行发电合同”。这一规定既可保障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基本收益,还能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电力边际成本较低的优势,使其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落实优先发电权。
近年来,弃风弃光一直是影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最大掣肘。《办法》是我国能源主管部门在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进一步加大力度,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对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的规定,保障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实现,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举措。《办法》发布并实施后,将成为解决弃风弃光问题,促进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行业有效发展的主要推动力。
这无疑是可再生能源良性健康发展的一道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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