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统印章使用相比,电子签章具有签署效率高、异地签约便捷、协同安全性高、文档管理简单等优势,同时,在在满足有关法律的前提下,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共同点 |
区别 |
具有相同的视觉效果 |
相关的管理法规不同 |
独一性:不允许存在两个或以上的有效印章实体,即不允许备份 |
防伪技术不同:传统印章易出现仿冒、“萝卜章”等风险,而电子签章基于数字签名技术,真正实现防伪防篡改,安全性更高 |
使用手续相同 |
使用范围不同:传统印章适用于传统纸质文件盖章,而电子签章通常只用于电子文书 |
法律效力:在满足有关法律的前提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受约束不同:传统印章受地域制约,只能在本地盖章;而电子签章异地签约,极大节省办公成本、人力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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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不同:传统印章需专人专区管存,且印章数量、用处越多,统一管理难度越大;而电子签章在线归档管理,且便于追溯使用过程。 |
电子签章使用流程主要流程为身份认证→意愿认证→电子签章→电子存证→司法服务,并由此流程可看出,当出现合同纠纷时,电子签章可一建出证提供权威公证书,大幅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为用户提供维权保障。
1999年至今,国家不断完善电子签章应用领域法律文件,《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密码法》的相继出台,逐步为电子签章普及注入了有效的法律动力。
发布时间 |
颁发主体 |
文件名称 |
主要内容 |
1999.10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式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
2005.04正式实行 2019.04修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它情形。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2019.10 |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 |
我国密码领域的第一部法律。 电子签名作为商用密码应用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应用场景之一,《密码法》的颁布势必对电子签名企业的合规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
随着国内互联网技术及配套法制的不断成熟,电子签章被广泛的应用于企业之中。因电子签章是当前电子签名中的重要形式,其行业发展与电子合同签署规模紧密相关。2019年我国电子合同签署次数达278.9亿次,预计2020年签署次数将达506.4亿次。一般电子签章按签署的份数和次数进行收费,不同的平台收费方式略有差别,若依照1元/次保守收费计算,那么2020年电子签章行业市场规模将突破500亿元。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20年中国电子签章行业分析报告-行业供需现状与发展商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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