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与安全问题成为最大隐患
就互联网保险而言,其主要潜在风险包括网络技术风险和信息安全风险。1.网络技术风险
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离不开网络技术的创新发展,安全协议、数据处理、信息加密等网络技术为互联网保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但是,由于网络技术也存在漏洞,这就使得互联网保险面临着一定的技术风险,并主要来自各类黑客的侵犯和破坏。在全球经济竞争日益激烈和技术手段不断发展的背景下,金融网络逐渐成为各类黑客攻击的目标,他们利用系统漏洞和缺陷非法进入主机进行各种危害活动,如恶意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功能从而窃取信息、诈骗和盗用资金等。此外,计算机病毒通过网络传播,导致操作系统瘫痪,形成病毒威胁。
2.信息安全问题
互联网保险依赖于信息技术、互联网和移动网络的基本架构,只有设备、软件、内外部系统之间良好的兼容性才能保障业务连续进行和交易不延迟,从而实现技术上的基本保障和效率。由于网络的自由开放性,个人信息存在着被泄露的隐患。2015年,超过20家保险机构的互联网平台检测出信息漏洞,导致客户私人信息被泄露,造成信息安全隐患。
(二)产品同质化现象突出,亟待突破创新瓶颈
目前国内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创新更多地表征为“新奇”产品,成为某一时间的大众讨论热点,更类似于一种公司营销手段,并非互联网技术驱动的产品创新,而这正是目前部分国外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不断构筑自身竞争力的切入点。以美国的政府雇员保险公司(Geico)为例,其基于数据信息,根据客户的背景、忠诚度等信息对其进行差别定价,从而实现利润提升。如车险在线报案和理赔,通过对案件进行分类,允许其就近选择汽车修理地点、查看索赔记录等;手机应用方便客户查询距其最近的拖车服务点、续期缴纳时间和金额提醒等,提升了客户体验。再比如,移动保险的使用可以通过远程信息处理技术进行创新。以前进保险公司(Progressive Insurance Company)基于驾驶行为的保险为例,其根据汽车里程确定保费;针对多次缴费但单次保费低的产品,借由手机或网络或短信确认方式进行承保,降低了成本。
二、相关建议
(一)重视消费者消费趋势的变化
在互联网环境中,由于大量资讯给金融消费者带来的“心理冲击”和网络分享带来的“扩散效应”(指新的想法从一个消费者传达到另一个消费者的速度),消费者要求实现多元选择和更多主控权。全球消费正在转向“移动消费”,中国尤为突出,由此,金融消费者行为发生数字化转型与变迁,出现随时、随地的移动金融诉求[16]。安联保险在2015年的研究发现,变化中的客户需求将对保险公司经营产生两方面影响:一是由承保新风险引致的全新业务机会;二是可能改变保险公司与客户沟通互动的方式。将客户置于中心,在其生活场景和生产场景中置入保险服务将成为行业发展趋势。
(二)重视产品和服务创新,实现精准营销、差别定价
如前所述,互联网渠道的应用能够降低成本,但对于保险公司来讲,这并不能保证它们获得竞争优势,因为这会引起快速跟进者(Fast-Followers)迅速复制,从而使得被复制者的竞争优势并不能得以长久保持。
在互联网生态中,保险业创新驱动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新的客户需求,二是深层次风险的洞察,而这些都应借助于创新技术应用来实现。时至今日,金融消费者对于需求快速响应有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通过与金融科技初创公司合作,发现投保需求趋势与风险,从而可以尽早建立优势。同时,金融消费者还期望增强互动效果,如机器人投资顾问及智慧解决方案,更佳的客户体验将通过互联网络随时且实时分享。这一方面对于保险公司品牌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还开拓了新的保险产品,如P2P风险计划。通过社交媒体创建团体,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些团体彼此承保风险或与保险公司协商更好的保险条款,即P2P风险计划。典型的例子如德国的“朋友保险”、英国的自由计划(j Float)、美国的同级保险(Peer cover)计划等。因此,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将更好地获取和维系客户,实现精准营销。
(三)以技术和数据支撑未来竞争优势的建立
金融科技技术和大数据驱动发展已成为金融行业的共识,保险业也不例外。人工智能(AI)、物联网、互联健康和区块链(Block Chain)或成为影响保险行业未来发展以及竞争优势建立的重要技术应用。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2023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现状与投资前景评估报告》
就人工智能而言,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在销售、客户识别、客户服务等方面开始使用,以提高内部运作、客户需求响应及自动处理程序的效率。例如,早期的智能投顾(Robo-Adviser)通过金融消费者的年龄、工资、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等一系列参数,自动设计投资组合,较之于传统的面对面交流更为快捷,成本也更低;而下一阶段的智能投顾将基于客户需求提供更优智慧、基于全球保险和金融产品的投资设计。总体而言,人工智能对于保险业的影响最初仅仅是在提高客户互动效率、承保和理赔环节,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工智能将应用于识别、评估、承保、确认收益来源等环节,并弥补新生代工作人员在经验上的不足,从而给保险业带来深远影响。
物联网和互联健康在保险业最主要的应用集中于风险分析和以此为基础的差别定价,即传感器驱动方法(Sensor-Driven Approach),引入车联网、驾驶员协助系统(ADAS)根据驾驶行为定价(Pay how You Drive)以及通过互联健康对健康险实现动态定价,引入无人机进行现场勘查和损失评估,都更有助于互联网保险公司在降低成本的基础上提高收益,以及更为主动地进行风险管理,从基于保护的模式(Protection-based Model)转向主动预防模式(Pro-active Prevention Model)。此外,基于行为的分析还有助于保险公司更深地理解投保人的行为趋势。根据英国保险业协会的数据,车载智能通信的订单预计每年增长80%左右,到2018年全球订单数量将超过一亿。
区块链技术的本质是去中心化且寓于分布式结构的数据存储、传输和证明的方法,用数据区块(Block)取代目前互联网对中心服务器的依赖,使得所有的数据变更或者交易项目都记录在一个云系统之上,理论上实现了数据传输中对数据的自我证明。从长远来说,这超越了传统和常规意义上需要依赖中心的信息验证范式,降低了全球“信用”的建立成本,这种点对点验证将会产生一种“基础协议”,是分布式人工智能的一种新形式,将建立人脑智能和机器智能的全新接口和共享界面。区块链的广泛应用,将支持智能合同实现、反欺诈、反洗钱、非公开信息安全性保护等。
(四)完善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采用分业监管,“一行三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负不同责任。就互联网保险而言,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权益应成为防范风险、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发展的重点。就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而言,可以借鉴美国与日本的经验。美国对于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主要是修订和完善原有保险业监管法规,使其同样适用于互联网保险,同时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例如,全美保险监管协会在1998年发布的《互联网营销保险》(Marketing Insurance Over the Internet),对互联网保险合同形式、执业认证、隐私保密、电子签名等进行了详细规定;2000年发布的《电子签名法案》为电子交易的可靠性提供了法律保障。日本金融厅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管,采取与传统保险监管相同的标准和措施,遵循“一致性原则”,同时其“新保险法”还强制性要求保险企业披露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进一步降低互联网保险的风险。2015年,中国保监会印发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风险管控、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鉴于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应加强国内联合监管以及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
就公众利益而言,主要应建立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来源有二:一是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要求政府作为公权力介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二是有利于维护公众对市场的信心,提高金融可获得性和金融效率。
上表中列出了目前各国保护消费者立法的情况,而我国还属于类别Ⅰ。显然,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今天,已迫切需要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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