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
政策文件 |
相关内容 |
2016年1月 |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
《通知》明确了保险公司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要求,强化了保险公司审慎、合规的经营意识,为新兴金融业态下创新保险业务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
2016年4月 |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方案在市场主体层面,支持鼓励依法合规的网贷机构开展业务,促其健康发展,整治和取缔违法违规的网贷机构;在市场环境层面,加强规范优化,扭转行业机构异化趋势,实现正本清源,强化风险教育,引导出资人理性出资;在机制层面,坚持标本兼治,建立行业长效规范机制,消除监管空白,实现规范创新兼顾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
《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实现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保险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独特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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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通过督促整改批、取缔关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创新,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正本清源。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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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方案要求加大对客户备付金问题的专项整治和整改监督力度;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逐步取消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利息支出,降低客户备付金账户资金沉淀,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支付本原、创新支付服务,不以变相吸收存款赚取利息收入;严格支付机构市场准入和监管,加大违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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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高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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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
方案的目标是规范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惩治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为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创造良好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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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 |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
从促进投资增长、改善金融服务、落实完善相关财税政策、降低企业成本、改进综合管理服务措施、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6条具体措施。 |
2016年11月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 |
为建立健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
2017年2月 |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 |
要求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实现客户资金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防范网络借贷资金挪用风险。 |
2017年6月 |
《关于进—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
要求现阶段—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杜绝网贷机构发生高利放贷、暴力催收等严重危害大学生安全的行为。 |
《关于进—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
《通知》要求,各省领导小组应按照清理整顿的有关要求完成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状态分类,形成机构分类清单以及清理整顿状态分类阶段总结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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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 |
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披露制度。 |
2017年9月 |
《关于落实对代币发行融资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加强支付结算管理的通知》 |
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停止为代币融资交易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对平台存量账户资金进行逐日监控,并排查代币发行融资交易类账户等。 |
2017年11月 |
《关于进—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 |
通知针对无证支付机构进行集中整治,同时颁发了持证专付机构自查内容和无证机构的筛查重点以及认定标准说明。 |
《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 |
通知规定,自即日起,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律不得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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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 |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要求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
《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方案重点排查和整治网络小贷公司,涉及审批管理、经营资质、股权管理、融资端及资产端等11个方面,并要求在2018年1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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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 |
对银行业务金融机构、非银支付机构的业务创新、竞争秩序、收单管理等业务进行规范管理。其中,对小微商户收单业务管理进行了规定:“以同一个身份证件在同一家收单机构办理的全部小微商户受理信用卡的收款金额上限为日累计1000元、月累计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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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
通知要求:规范对个人客户的条码支付业务进行限额管理,风险防范能力达到B级,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交易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C级不超过1000元,D级不超过500元,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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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的通知》 |
通知规定,2018年起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将由现行20%左右提高至50%左右。2018年1月仍执行现行集中交存比例20%,2018年2月至4月按每月10%逐月提高集中交存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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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 |
《关于开展为非法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服务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
通知指出,各单位立即在本单位及分支机构开展自查整改工作,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支付通道用于虚拟货币交易。 |
2018年4月 |
《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 |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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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 |
《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
引导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向小微企业等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新动能培育和稳增长、保就业、促转型,加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
发布时间 |
政策文件 |
相关内容 |
2019年1月 |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备案 |
《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 |
坚持以机构退出为主要工作方向,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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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年攻坚战期间地方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有关问题的通知》 |
在2020年底前完成各类交易场所存量风险的清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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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 |
《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金融科技的顶层设计方案与规划 |
2019年7月 |
《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要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的不良资产应当符合真实、有效等条件,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
《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 |
将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通过市场评价取得A类主承销业务资格,业务范围从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扩展至债务融资工具全部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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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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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 |
《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银行保险机构案件管理工作,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依法、及时、稳妥处置案件。银行保险业的案件风险涉及公司治理及各个业务层面,主要集中在非法集资类、内幕交易类、业务类、业外诈骗类等领域。 |
《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 |
确认“非法放贷"认定标准,非法放贷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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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信易贷”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通知》 |
《通知》从信息归集共享、信用评价体系、“信易贷”产品创新、风险处置机制、地方支持政策、管理考核激励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破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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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
《办法》在提出净资本、风险资本等要求时,对于理财子公司开展标准化业务并没有设置资本约束。这被各方视为鼓励通过发展标准化产品进入资本市场,更有机构预计银行理财资金入市或为资本市场带来超万亿元的增量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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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
《规则》对金融企业的预算管理、资本金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等内容作出具体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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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 |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
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 |
2019年11月 |
《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
《通知》从依法合规经营、加强监督管理、稳妥推进分类处置、严把市场准入关、压实地方监管责任、优化营商环境六个方面指导各地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
《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
部分具备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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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作为信托业首次推出的专门规范信托公司股权管理的具体办法,《暂行办法》对信托公司的控股股东资质、金融产品持股要求等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范,旨在更加贴合信托公司股权监管实际,突出信托公司治理机制要求,解决信托业股权管理突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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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
对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作出了总体性的制度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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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 |
《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
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在北京市率先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 |
《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
《指导意见》共包括29条具体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六方面:一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将服务外贸发展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着力点;二是鼓励银行保险机构立足外贸发展趋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丰富产品服务类型,提升外贸金融服务质效;三是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深化对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意义的认识,通过多种方式,充分运用各类信息认真做好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四是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全面风险管理,着力提升薄弱环节的风控能力,以有效的风险管理推动业务良性发展;五是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战略目标、体制机制、管理制度、资源配置、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大对外贸金融业务的支持力度;六是进一步提升监管服务水平,为银行保险机构外贸金融服务营造良好的展业环境。 |
发布时间 |
政策文件 |
相关内容 |
2020年1月 |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 |
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进一步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央和地方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也将进一步强化。 |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非银机构股权管理,强化与有关政策的配套衔接,同时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工作要求,精简审批事项,优化许可条件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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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其中,融资租赁公司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办法》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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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 |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
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获客、产品设计、风控、催收等环节合规发展。 |
《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
其中明确,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修改完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坚决否定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放贷行为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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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 |
《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 |
《准入决定》规定,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和的50%。 |
2020年10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
《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 127 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
2020年11月 |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
明确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杠杆率、贷款金额、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展业范围等。 |
2020年12月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 |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办法要求,非保险机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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