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本(中文版)》包括《比例合同》和《非比例合同》两部分。《比例合同》正文共40条,附录12条,《非比例合同》正文37条,附录9条,以及14个再保险专业术语。主要包括再保险与法律体系的定义和释义、合同双方的义务、账单和结付结算、法律和仲裁及附录等6部分内容。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2021年中国再保险行业分析报告-产业现状与发展前景预测》显示,再保险(reinsurance),亦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在再保险业务中,转让业务的是原保险人,通常是保险公司,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人,通常是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公司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区别就在于再保险与原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直接责任,而是通过原保险公司间接发生关系。
再保险最常见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临分,另一种是合约。合约再保险根据责任限制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其中,比例再保的合约形式主要是成数、溢额和成数溢额混合,现在大多数比例再保都是成数和溢额的混合形式;非比例再保险的合约形式主要是超额赔款和超率赔款。
再保险的主要形式
大类 |
释义 |
亚类 |
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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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分 |
临分(Facultative)指的是临时再保险,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无再保险合同关系,原保险人对特定保险业务有再保险需要时,临时与再保险人谈判要求再保险,再保险条件由双方约定。通常临时再保险用于所开不稳定的业务,或合同再保险中未规定的业务及超出合同限额的业务。临分再保险分出的风险通常是非标准化风险标的,对每一个标的进行单独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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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 |
合约再保险(Treaty)又称“固定再保险”、“固定合约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在合同期内,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必须按约定的条件分出,再保险人也必须按约定的条件接受,双方无须逐笔洽谈,也不能对分保业务进行选择,合同约定的分保业务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自动分出与分入。合约再保险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险方式。 |
比例 |
成数(quotashare) |
成数再保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的分割比例,将每一被保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比例在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之间进行分割的再保险方式.成数再保险的最大特征是"按比率"的再保险 |
溢额(surplus) |
溢额再保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约定,对每一保险单位规定一个由原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自留额,超过自留额以上的部分称为溢额,溢额部分分出给再保险人承担的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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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数溢额混合 |
顾名思义,就是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的混合形式,现在大多数比例再保都是采取此类方式再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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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比例 |
超额赔款 |
超额赔款合约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仅在某一险种业务的每一笔赔款超过分保公司自超额赔款合约再保险是指再保险人仅在某一险种业务的每一笔赔款超过分保公司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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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率赔款 |
在一特定年度内分保公司之一特定业务的损失率超过与再保公司约定的损失率时,所有超过部份的赔款由再保险人负给付之责。而损失率有签单保费损失率与满期保费损失率。(签单保费损失率=当期已付的损失/签单保费;满期保费损失率=当期已付的损失/满期保费) |
混合形式再保险合同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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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
成数再保险 |
溢额再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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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额 |
自留40% |
分出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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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1 |
20 |
20 |
8 |
12 |
0 |
保单2 |
100 |
100 |
40 |
60 |
0 |
保单3 |
200 |
100 |
40 |
60 |
100 |
保单4 |
400 |
100 |
40 |
60 |
300 |
保单5 |
500 |
100 |
40 |
60 |
400 |
作为“保险的保险”,中国再保险市场也快速发展,发挥了在全球范围内分散和平衡保险风险作用。随着“新国十条”的出台,从政策层面使再保险牌照发放成为可能,中国再保险市场多年来“一家独大”的局面被逐渐打破,迎来新一轮的格局变更。
我国再保险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时间 |
政策 |
主要内容 |
2005年10月 |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
明确了再保险公司的相关定义和经营内容,同时规定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发出要约 |
2009年9月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再保险公司,包括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直接在全国开展再保险业务 |
2010年5月 |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
根据新《保险法》,删除了优先国内分保要约、法定再保险的规定,新增了危险单位划分、巨灾再保险和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的规定。对同一笔寿险业务再保险分出和分入的准备金评估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
2014年8月 |
《国务院关于家看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加大再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力度。加大再保险对农业、交通、能源、化工、水利、地铁、航空航天、核电及其他国家重点项目的大型风险、特殊风险的保险再保障力度,增强再保险分散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强化再保险对我国海外企业的支持保障功能,提升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权、话语权。 |
2016年8月 |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
发挥再保险对保险市场的创新引领作用,鼓励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公司深度合作,扩大我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支持再保险公司参与行业数据平台、灾害管理、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行业数据经验分析。完善再保险登记制度,研究制定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防范金融风险通过再保险业务跨境传递。 |
2018年1月 |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年)》 |
明确提出发展再保险市场,探索建立一带一路再保险承保共同体和运营平台。 |
2021年7月 |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 |
保险人应当制定再保险战略,明确再保险在公司风险和资本管理战略中的作用。再保险战略应包括再保险安排的目的、自留政策、分保政策、风险管控机制等内容。 |
2021年11月 |
《关于推进上海国际再保险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 |
服务新发展格局构建有明显成效,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取得显著成果,再保险市场体系、机构体系和产品体系迈上新台阶。成为再保险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在要素配置中占据关键环节,在供需对接中形成关键链条,在服务内需体系中具备风险治理体系的关键支撑能力,助力国内经济循环更加畅通。当好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构建风险分散和风险治理体系的要素链接、市场链接、规则链接的优势通道,提升全球再保险领域的定价权和话语权。巩固提升上海再保险市场总量规模,以强化功能为导向,增强国家再保险要素市场的集聚和辐射能力,加快锻造人无我有的独特长板,在全球再保险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中占据优势地位。 |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保险意识的提高,中国保险业发展势头迅猛,已经成长为世界第二大保险经济体,给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带来更大的增长潜力和发展空间。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再保行业就已完全开放并且充分竞争,并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稳步推进,外资机构不断加大资本投入,夯实业务发展根基。截至目前,我国14家再保险公司中,外资(8家)机构数量超过中资(6家),成为中国再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
外资再保险机构业务发展提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保费收入持续增长,二是盈利水平逐步增 长,三是资产规模稳步增长。
行业分析报告是决策者了解行业信息、掌握行业现状、判断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整,未来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将进入新阶段,决策和判断也需要更加谨慎。在信息时代中谁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谁将在未来竞争和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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