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现状
发展互联网融资租赁,对于我国进行金融行业改革、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缓解经济下行的压力以及创造出符合中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及其业务需求量远超大型企业,却无法像大型企业那样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获得资金,而传统的金融机构“亲大远小”倾向明显,只愿意为大型企业锦上添花,而不愿意为中小企业雪中送炭,成为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筹资,程序简单,还款灵活,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截至2015 年年底,我国融资租赁企业的发展状况如下表所示:
就企业规模增长数来看,2015 年比2014 年增加了2306 家,同比增长104.72%;就融资租赁合同余额来看,2015 年比2014 年增加了412000 亿元,同比增长1287.5%。由此可知,2015 年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非常迅速,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来源,缓解其资金压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融资租赁行业规模扩张迅速,但其融资渠道过度依赖于传统金融机构贷款和股东出资,其中金融机构的贷款占公司资金来源的90%以上,而债券融资、同业拆借等方式因条件苛刻,并不能被有效利用;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还面临着资本约束、资产管理压力,资金供给无法满足租赁行业发展的需求。融资租赁在融资与融物方面的双重特性加上互联网金融连接着金融与实体经济的优势,其无疑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对企业的生存、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和技术升级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A2P 的内涵及特点
A2P(Asset to Peer)是“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的一种创新模式,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借款人,将借款资金投资于融资租赁项目,并为了增强资金的流动性、提高资金管理效率、缩短投资周期、扩大投资范围,将所投资项目形成的债权打包分割成标准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一次性或分期在网络平台上转让给投资者,提前变现应收账款。A2P 模式的最大特点是以资产交易为核心、以盘活存量资产为基础,将应收债权合法转让给投资者并提前收回投资资金。融资租赁公司为承租企业配置设备,设备所有权属于租赁公司,承租企业通过定期支付租金获得设备的使用权。
三、“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的三种模式及比较
1.“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的三种模式。
(1)A2P 模式。A2P 模式即债权转让模式,是指在不改变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企业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内容的条件下,作为债权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在P2P 网络平台上通过与投资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取代作为原债权人的融资租赁公司成为原合同关系新的债权人,融资租赁公司因债权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
2014 年12 月上线的红象金融就是采取的此种模式,A2P 模式如图 所示:
(2)P2L(Peer to Leasing)模式。P2L 模式是从P2P 模式发展而来,个人在P2P 网络平台上注册成为投资者,通过借贷合同关系将资金借贷给融资租赁公司,收益由投资者和融资租赁公司共享,即投资者个人对接融资租赁公司。2014 年11 月上线的融租E 投采取的就是P2L 模式,P2L 模式如图所示:
在P2L 模式下,首先,融资租赁公司为获得借贷资金,在P2P 网络平台上向投资者展示租赁项目借款信息;其次,投资者对融资租赁公司借款标的进行投标,中标后将出借资金汇入第三方支付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贷款资金,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项目的部分收益和贷款本金汇入第三方支付公司;最后,第三方支付公司将收到的收益和贷款本金支付给投资者。在整个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公司承担着租赁项目所有的资金托管和收付责任,P2P 平台不接触投资者和借款人资金。
(3)收益权转让模式。收益权转让模式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承租人的租金收益在P2P 网络平台上以一定价格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支付相应对价给融资租赁公司并受让租金收益。收益权转让模式如图所示:
2. 三种模式的比较。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一般而言,P2P 网络平台会要求承租企业或独立的第三方提供担保,若承租企业出现不能支付到期租金等违约情况,就会以约定的方式实现抵押权、质押权或者要求独立的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P2P 网络平台也可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对已转让给投资者的债权、收益权进行回购,偿还投资人的本息。另外,P2P网络平台会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托管的资金进行监督,防止其非法挪用资金,在最大程度上确保投资者投资资金的安全。
相对于P2L 模式,A2P 模式运作流程更开放、更专业、更独立,其与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项目的多元化有利于分散投资风险,避免发生P2L 平台下投资者风险聚集在某家融资租赁公司的问题。以采用A2P 模式的红象金融为例,它与包括平安租赁、环球租赁等在内的多家租赁公司合作,使线下融资租赁债权在线上转让变现,资金周转期的缩短和资金利用率的提高为进行新一轮投资、扩大投资规模提供了可实现的途径。而P2L 模式下,投资者个人对接融资租赁公司。由此可见,A2P 模式不受控于P2L 模式下的租赁母公司,对风险控制更具独立性,平台同时对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企业的资质和租赁标的资产进行调查评估,为投资者筛选诚信有实力的公司和真实合规的资产进行投资。另外,A2P 模式下有明确的标的资产,法律关系、产权关系清晰,是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创新模式,为企业资产证券化探索了新方向。
相对于收益权转让模式,A2P 模式中由P2P 网络平台对承租企业的承租合同、盈利能力、风险状况和租赁物做尽职调查,以评估项目的风险与收益配比情况。而在收益权转让模式中,由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企业资质进行尽责调查,P2P 网络平台只负责审核融资租赁公司是否符合规定的资质以及投资项目收益风险是否均衡,并在平台上予以披露,融资租赁公司只赚取投资人收益和承租企业租金的差价。由此可见,在收益权转让模式中,融资租赁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更大。
四、A2P 模式的SWOT 分析
“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的A2P 模式是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之一,优势和机遇明显,同时也伴随着问题和挑战。
1. 优势(strength)。随着经济的发展,日益增长的新需求要与新供给匹配,需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时从非常小的切入口发现这些需求,增加新的生产和服务。在这种创新、创业的过程当中,互联网金融在供给侧改革增加新供给的产品和服务上提供了新的金融支持手段,尤其是以互联网融资租赁为代表的A2P 模式能够实现互联网金融和中小企业需求之间的优质精准匹配,在满足创业者资金需求上具有巨大的优势:
(1)降低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的A2P 模式是基于真实的交易需求,融资租赁公司对标的物拥有所有权,是投资人的实物保障,实现融资和融物双重功能的同时做到对债权和物权的双重保障,若承租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租金,则融资租赁公司可采取收回租赁设备、变现处置物权来弥补投资者债权受让损失,降低投资风险。
(2)扩大资金来源渠道,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A2P 模式的资金来源不再局限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资金来源渠道更加广泛化、多元化,更多地转向市场和社会公众,最大化地利用小额社会闲散资金,实现了资金与市场的无缝对接。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不需要经过商业银行的复杂手续或获得发行股票、债券的苛刻资质就可以筹到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3)投融资门槛较低,社会参与度较高。A2P 模式投融资门槛相对较低,投资者可以直接在P2P 网络平台上查询有关融资租赁项目的具体信息,自主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扩充了参与融资的目标人群,提高了A2P 模式的市场认可度。
2. 劣势(weakness)。“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是一个全新的领域,P2P 网络平台自身的业务和经营模式还处于逐渐磨合和探索阶段,仍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1)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A2P 模式虽然得到了迅速发展,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还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导致某些业务定位、纠纷处理和风险防控等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例如:现有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A2P 的业务模式、准入规则和信息披露要求,对于将一份债权拆分转让给数量众多且不特定的投资者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法律定位不明确很可能导致各种纠纷,进而产生制度风险。
(2)政府监管不力。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主要由央行和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监管,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监管职责,缺乏规范性运营的统一标准,可能出现无人监管和监管不力的局面,导致很多公司利用开展A2P 业务为噱头,从事线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行为。另外,A2P 属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新模式,监管机构对该模式的运作不甚了解,其监管能力受限。虽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顶层制度设计,但是尚未出台针对具体行业的监管细则,该行业在很大程度上还处于监管盲区,无法有效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3)融资金额和融资期限受到限制。A2P 模式面对的社会公众投资者较多,在资金供给数量和期限上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就资金数量而言,利用的是小额的社会闲散资金,无法满足生产设备、厂房仓储大型债权的转让;就资金期限而言,社会公众可接受的投资属于2 ~ 5 年的投资,而融资租赁合同则属于超过五年的长期合同,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大宗的固定资产融资面临着较大的挑战。
(4)人才的市场需求与人才素质的供给不匹配。
A2P 模式是在“互联网+”的经济新常态下发展而来的,相关领域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没有跟上经济新常态的市场要求,呈现出高素质人才稀缺和专业水平低下的尴尬局面,人才的需求与供给不匹配,人才队伍建设滞后。
3. 机遇(opportunity)。当前中国经济从短缺经济进入过剩经济阶段,我国的实体经济尤其是位于核心地位的制造业的发展陷入低谷,其需求萎缩、成本攀升,经济新常态要求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从供给端发力,而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供给侧的重要内容,更应该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并挖掘出多层次的市场需求,给公众的投资理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1)创新融资租赁产品。A2P 模式应积极利用自身优势,根据已有的经验抓住市场,推出新产品,向社会公众提供收益稳定、风险低的融资租赁产品,从而达到开发新用户、繁荣融资租赁行业、推动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爱投资在线投融资平台的理财产品包括“爱担保”、“爱保理”、“爱融租”等,这些产品在持有规定时间后,根据需要可自由定价,进入债权市场中进行转让,开发这些理财产品的原理跟A2P 模式如出一辙,展现了创新融资租赁产品所带来的新的经济增长机会。
(2)开拓融资租赁新市场。从企业规模来看,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5%,解决了75%的就业问题,实现了全国60%的工业总产值和43.2%的全国利税。互联网融资租赁行业所服务的市场主要集中在中小企业,由此可知,A2P 模式的市场容量大,市场需求高,还存在更多更细的市场以待挖掘,前景广阔。从融资租赁资产行业分布来看,融资租赁资产总额排名前五位的分别是交通运输设备、通用机械设备、工业装备、建筑工程设备和基础设施及不动产,该五大融资租赁资产总额约占总融资租赁资产总额的50%。可见,还存在大量的可供开拓的行业市场。
(3)政府政策助力。国家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体现了国家政策逐步向融资租赁行业倾斜,为该行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及《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与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范围进了相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无疑是重大的政策利好,在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创新发展的背景下,相应减少了对融资租赁发展的制约,对于A2P 模式的完善和发展及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4)资金供给端持续发力。随着A2P 模式日趋成熟与完善,市场接受程度也会提高,更多的投资者愿意加入投资平台,资金供给端的资金供给量会不断增长,持续发力,给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新的增量改革空间。融资租赁资产是良好的资产证券化标的,在融资租赁发达的国家,资产证券化是融资租赁公司主要的融资渠道之一,而资产证券化方式又增加了新的资金供给端。资金供给端的持续发力是抓住良好投资机会的基础。
4. 挑战(threat)。A2P 模式拥有独特优势的同时,却也因存在着许多风险而影响着网贷市场。
(1)期限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并存。融资租赁公司所筹集的资金多用于大型机器设备,设备租期比较长,资金占用额较大,资金流动性较差。而“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的A2P 模式主要服务对象是中小型客户和个人投资者,这部分投资者对资金的流动性及安全性要求较高,可接受的投资期限较短。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资金使用上就产生了期限错配风险,进而引发流动性风险。
(2)资金池风险。在A2P 模式下,P2P 网络平台会将筹集到的资金先放入资金池中,即第三方支付公司,之后再投放到各个项目,而不是直接划入借款人的账户。由于专业性不强、风险意识差和违规经营等原因导致该种方式的风险依旧较高,资金池中的资金很容易被挪用,一旦资金池出现枯竭,将直接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著名的e 租宝事件就印证了此种风险所带来的危害。
(3)诚信风险。A2P 模式迅速发展的同时产生的诚信问题最为突出,特别是e 租宝、快鹿等线下理财平台相继曝出问题,相关平台为了盈利而不择手段,这不仅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巨大资金损失,还降低了投资者对A2P 模式的信心和期望,影响了行业的市场声誉和地位。
(4)承租人违约风险。A2P 模式中,在没有按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投资人就要承担承租人的违约风险。虽然租赁物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投资者拥有所有权,但是租赁物的持续使用和市场价格的波动产生的折旧和资产减值可能导致其价值不足以抵付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从而使投资者面临投资风险。融资租赁公司虽承担着承租人违约后向投资者兑付资金的义务,但租赁物一般属于大中型设备且价值较大,可能无法及时兑付给投资者,风险最终还是由投资者承担。
五、完善A2P 模式的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以完善已有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为基础,开展相应的立法研究工作,提高立法层次,推出针对互联网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法律,明确A2P 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降低行业风险为目标,建立全新的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明确A2P 模式的性质、准入门槛、经营范围、操作模式和风险防范措施等一系列内容,确保行业发展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以此约束各方行为,规范市场秩序,避免e 租宝这类名不副实的圈钱平台的出现,真正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引导行业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形成良性循环。
2. 完善监管体系。在业绩规模和行业竞争的压力下,A2P 模式下的市场参与者很可能因盲目追求利润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法律不健全和监管漏洞的存在则给予他们可乘之机。因此,在监督体系和制度还不能与当前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条件下,应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和规范性运营的统一标准。首先,明确监管主体,充分调动多方监管,联合行业协会和社会媒体等一起进行监管,改变无部门监管和无人监管的情况。其次,银监会、证监会等机构应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指导之下,尽快出台针对互联网融资租赁行业的具体运营标准,明确监管对象和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监管指标和监管评级制度,对企业信息异常名录进行重点监管。在此基础上,加大监管力度,监督企业对制度的执行,防止各种不法分子钻空子,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 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其一,健全融资担保架构。全面的风险担保防护体系不但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也可为A2P 模式的进一步发展解除后顾之忧。
从内部来看,应要求承租企业和独立的第三方提供抵押和质押等方式的担保,加强对标的资产的监控和管理;从外部来看,应与专业担保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为投资项目提供全额的本息担保。其二,建立风控团队。积极引入和培养高素质、高能力的精英人才,建立严谨专业的风控团队,对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筛选和多重审核,从甄选合作机构、贷后资金流向追踪和风险对冲机制等方面层层剥离投资所面临的风险敞口。其三,持续追踪监管。在提供融资租赁资产的后续期间,持续追踪监管承租方履约能力,对其现金流量、资产变现能力、盈利能力的变化等加强监管与反馈。若发现企业现金流量波动异常、资产无法变现等履约能力受限的情况,应及时做出相应决策,降低投资损失。
4. 加强诚信建设。为促进A2P 模式的持续发展与市场的规范稳定运行,公司内部应建立相互制约的体系,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披露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对投资者负责。诚信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基石,良好的诚信制度能够建立起融资租赁公司与投资者的信用桥梁,维持长期的客户关系,为中小企业未来发展赢得足够的生存空间。
5. 建立专业人才培训机制,提升网络安全技术水平。A2P 模式涉及多个领域,须加强相关人员在经济、法律和会计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培训,建立适合A2P 模式发展的长期的人才培养机制,推动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另外,社会公众也应加强对有关法律和投资知识的学习,培养投资风险意识,谨防上当受骗。在网络安全方面,借助大数据和云计算提高平台的网络安全技术水平,防止黑客侵袭导致的客户信息泄露,确保融资双方的信息安全。
将“互联网金融+融资租赁”的A2P 模式引导到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的道路上来,是未来金融行业和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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