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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我国互联网内容治理现状与对策研究

       参考中国报告网发布《2017-2022年中国互联网行业市场发展现状及十三五盈利前景预测报告

       一、 现状: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治理成效越来越明显

  我国互联网内容治理经过多年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治理部门层级逐渐提高,协调性逐渐增强

       我们党和政府参与互联网信息治理的部门有十多个,其中,中共中央直属机构中主要有中央宣传部、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中主要有工信部、文化部、公安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2014年,成立了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各部门职能。

       中央宣传部的职能包括总体协调网上新闻宣传,网上舆情分析和引导,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等。

       中央对外宣传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职能包括制定互联网新闻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互联网新闻报道工作,组织协调网上新闻工作,指导新闻网站的规划和建设,承担互联网新闻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互联网内容治理方面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产业的规划和管理上,如出台互联网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基础性资源、开展重大专项行动、颁布技术标准等。

       文化部的职责中包括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

       公安部承担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的职能,如查处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职责包括负责对互联网出版和开办手机书刊、手机文学业务等数字出版内容和活动进行监管,负责对网络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广播影视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总局下设的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查处网上非法和违禁出版传播活动。

       此外,国家安全部、教育部、工商总局等部门也承担了互联网治理的职责。
       这些机构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为我国互联网内容建设和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并探索建立了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从实践看,面对互联网技术和应用飞速发展,现行管理体制存在明显弊端,主要是多头管理、职能交叉、权责不一、效率不高。”

       2013年4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合署办公两年后正式分家,成为互联网的主要监管机构。2014年8月,国务院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这标志着互联网的监管朝专门化的方向迈进了重要一步。国家网信办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承担互联网内容管理工作,还指导国务院各部门对于互联网的管理。这显示我国互联网治理“政出多门”的体制得到一定程度整合。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确保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目的是整合相关机构职能,形成从技术到内容、从日常安全到打击犯罪的互联网管理合力,确保网络的正确运用和安全。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2014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成立,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担任组长。小组是中央层面的强有力机构,统筹指导中国迈向网络强国的发展战略。可见,对于最高决策层而言,互联网内容治理已不仅仅只是行业管理问题,而是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的国家安全问题。

       (二)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政策措施逐步细化

       从长远来看,网络环境的净化和行为的规范,离不开网络法律法规的约束。自1994年我国进入互联网时代以来,共颁布了上百件有关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内容涵盖了网络信息服务与管理、网络著作权保护、电子商务、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侵权预防和惩治网络犯罪等多个方面。我国涉及互联网内容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如表所示。

我国主要互联网内容管理法律法规(截至2014年12月)

 

       法律法规覆盖面逐渐扩大的同时,一些条款也逐渐细化,尤其是一些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依法管理提供了可操作性。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划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利用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认定,以及如何对网络水军进行规制。

       (三)多方力量齐抓共管、社会治理效果初显

       2006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了互联网治理的一个基本思路———“坚持法律、经济、技术手段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相结合,构建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公民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治理机制,营造积极健康的互联网发展环境。”这就是说,我国互联网治理必须综合多方力量,采用多种工具和手段,而不是单纯依赖行政工具。

       2014年以来,政府部门、网站、网民多方共同努力,治理互联网乱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2014年4~11月,全国“扫黄打非”办、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在全国联合开展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的“扫黄打非净网2014”专项行动,全面清查网上淫秽色情信息,依法严惩违法企业和人员,严格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严肃追究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责任。几个月以来,“净网行动”取得重大战果,已依法关闭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的微博客账号逾15万个、微信等即时通信账号70余万个、公众账号3000余个、QQ账号90余万个。

       2014年9月,国家网信办在北京召开全国网络举报工作会议。会上,新华网、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百度网等全国100多家网站签署《积极开展举报工作承诺书》,承诺设立举报部门,公布24小时举报电话,及时删除网民举报的违反“七条底线”①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举报人反馈。对恶意散布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用户,采取处置措施,并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2014年10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整治网络弹窗”专题座谈会,启动“整治网络弹窗”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木马病毒、诈骗信息等非法弹窗行为。

       二、特点:治理方法逐步现代化,治理范围紧跟互联网发展

  总结我国互联网内容治理的举措,以下几个特点越来越清晰。同时,这些特点也是我国互联网内容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的主要原因。

       (一)理念由管理向治理转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使用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社会治理”“政府治理”等概念,将以往通常使用的“管理”改为“治理”。这体现了中央治理理念的重大转变。“管理”架构一般是纵向的从上到下,偏重于动用政府行政资源与手段去解决问题。而“治理”则是横向运作,是一定范围内各类权力部门、公共部门、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等主体,围绕公共事务的协商互动,是运用政府、社会、市场等资源协同解决问题,其着眼点是促进社会参与、激发社会活力。

       2014年以来,我国的互联网内容治理的重大举措之一是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成立,这更好地统筹协调了各部门之间的力量,也吸纳网站、公众更多地参与治理,使政府、网站、网民的力量融合起来。如2014年“净网行动”之所以取得重大战果,其原因一是新浪、腾讯等互联网企业自查自纠,主动清理关闭违法违规账号;二是国家网信办组织专门力量督促核查,责令企业必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账号;三是社会公众举报,并经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确认,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账号。

       网站和公众共同参与互联网内容治理,有利于发挥其在网络内容建设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网站接受公众举报,也是履行管理职责、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网民权益的应尽义务。这种由政府责令查处、网站自查自纠、群众举报三种形式组合而成的模式,已成为我国互联网内容治理的常态模式。

       (二)措施由行政手段向依法治理转变

       网络空间既要提倡自由,尊重网民传播信息、交流思想、表达意愿的权利,也要构建良好的秩序,规范网络行为,更好地保障网民的合法权益。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司法介入是各国互联网治理的共识,也是底线。2012年以来,面对互联网乱象,国家有关单位迅速梳理头绪,先是根据群众举报将一批长期利用网络造谣生事、扮演“意见领袖”牟利的犯罪分子缉拿归案,同时发布“两高”司法解释,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案件的处理提供相应法理依据和实施细则。

       同时,在宣传和舆论引导上下大力气。2012年12月,《人民日报》刊文《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揭开了一场互联网法治大讨论的序幕。通过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立法、执法、宣传,“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的观念已成为各方共识。

       2014年2月,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时强调:“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随后出台的一系列政策都围绕依法治理来展开,中国的互联网管理进入了有法可依、有切实程序可操作的新局面。

       (三)重点由网站向微领域、移动领域、云端转移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发展迅猛,3G和4G的广泛覆盖、智能手机的普及、应用程序的广泛应用,促使我国手机网民数量的快速提升。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6.49亿,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移动应用的使用范围也越来越大,截至2014年12月,手机即时通信使用率为91.2%,较2013年底提升了5.1个百分点。各种“微应用”越来越多,流行的移动即时通信工具见表。

流行的移动即时通信工具

 

       此外,移动新闻客户端的发展也非常迅猛,越来越多的手机用户养成通过移动客户端浏览新闻的习惯。国内流行的新闻移动客户端见表。

国内流行的新闻移动客户端

 

       基于以上形势的变化,2014年以来,互联网内容治理的重点向“微领域”、移动领域、云端转移。如2014年的“净网行动”,将打击网上淫秽色情信息推向微领域和移动领域,依法查处利用微博、微信、微视、微电影等移动互联网工具传播淫秽色情信息问题,严厉打击在应用程序商店及移动客户端中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的行为。

       2014年5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等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针对微信等移动即时通信工具的专项治理行动,集中整治公众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具有较强传播和动员能力的公众号,严厉打击传播谣言、暴力、恐怖、欺诈、色情等信息,以及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的渗透破坏活动。

       对云端内容的治理也是2014年的新情况。“打击网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不断有群众举报“百度网盘”的部分账号存在传播淫秽色情信息问题。2014年8月,有关部门查实了相关问题,认定“百度网盘”中的部分视听节目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对百度公司下达整改通知书。

       三 挑战:治理对象的不确定性增强,风险更加难以掌控

  互联网具有虚拟性、互动性、开放性、无国界性等特点,其技术更新快、信息流巨大、信息传播速度快。因此,其发展具有强烈的不可预测性,我们对互联网的未知远大于已知。互联网内容安全所引发的危机,也将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其风险难以预测。未来一段时间我们还将遇到很大的挑战。

       (一)新情况不断涌现,现实风险越来越大

       网络自媒体的普及使任何一个网民都可以发布各种类型的信息。同时,网络空间去中心化的联结方式,彻底改变了人们的互动模式和组织模式。现实社会事件经过网络舆论发酵后,往往一波三折,产生巨大社会风险。一是其发生难以预测,如“郭美美事件”的发生几乎不可预测;二是其发展难以控制,如“华南虎事件”所引发的蝴蝶效应几乎无法控制。这使得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UlrichBeck)所提出的“风险社会”的图景在我国成为现实。贝克认为:现代社会不得不面对自身所造成的种种无法预期的、不可控制的和不可计算的巨大威胁,整个社会开始由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转变。

       (二)网络上形成共识难度大,价值观建设任重道远

       网络社会中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利益的多元化,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普遍存在信任度低、心理冲突严重的状态,从而影响到全社会的合作共赢。互联网内容隐含的价值观形形色色,有主流、有支流,还有不少违反法律、违背道德底线的“逆流”。各种意识形态在网上交流、交融、交锋,在许多问题上缺乏共识,产生冲突,甚至矛盾尖锐。这客观上导致了在互联网内容治理理念、方法上存在诸多不同的观点。在这种缺乏共识的环境下,要形成被绝大多数网民认可的治理规则,其难度可想而知。

       (三)体制机制还需完善,法律法规仍需健全

       为了应对互联网上的不确定性和冲突性,党的十八大之后,我国进一步完善了治理体制机制,逐步健全了法律法规,互联网内容治理有了长足的进步。

       但我国的网络治理体系仍需完善,尤其是应对突发安全事件时,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弊端就显现出来,具体表现为缺乏相关理论基础,缺乏地域之间、部门之间对互联网内容风险的预警、应对的协同体系。同时,由于法律和公共政策具有全局性的利益诉求,往往追求的是规模效应、长期效应,而互联网发展迅速,公共政策往往会有不适应新情况,得不到个别利益主体认同的情况。如何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有效地调整法律法规,是我们面临的重大挑战。

       四 对策建议:构建互联网生态系统,推动互联网走向善治

       (一)以复杂系统的治理理念进行互联网治理

       我们习惯于将互联网看成一个由全球性电脑网络连接起来的技术性系统,研究方法隶属于控制论下的线性的、稳定态的、简化模式的理论范式。而实际上,互联网的架构与运行深深地蕴含着复杂自组织系统的基因。如:①由数量庞大的成分(网民)组成;②网民间关系重要;③动态性、创新性;④不确定性、非线性;⑤无中央控制、自组织;⑥包含各种小系统等。面对网络社会这个复杂系统,工业时代常有的控制论思维和治理办法已难见成效。我们在治理理念上不能试图设计互联网内容该如何治理,只能顺应其复杂系统特点,相信社会公众有参与治理的能力,帮助其实现自我的善治。

       因此,互联网治理的主管部门应首先转变观念,不能仅仅依赖封堵删除等硬性技术手段,而更重要的是要学会如何发动群众的力量形成公众自治。这种治网理念的转变和能力的培养是实现互联网善治的重要保障。

       (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

       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靠政府单打独斗不是治理互联网内容的最佳模式,因为无论政府如何加强防控,也不可能完全消灭不良内容。治理理论所提倡的治理主体多元化及合作性网络的权威性,有利于发挥互联网治理中各个主体的积极作用,明确各自的职责权限,达到对互联网的综合治理。因此要发动政府、社会、公民等各方力量对互联网内容进行公共治理,共同建设和谐的互联网内容生态。

       在多元主体公共治理中,网民,尤其是青少年网民,要通过教育提高自身媒介素养;网站要尽好“把关人”的义务与责任,并引导网民形成自治的形态;而政府的作用是把好的治理经验以立法的形式使之合法化,并推行开来。

       (三)网上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互联网不仅是技术、工具、媒体、产业,更是意识形态和政治。互联网内容治理规则作为网络共同体意志的反映,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基础在于共同体成员的广泛认同与遵守。因此,互联网内容治理方式应该从强制性控制转变为谋求社会的认同与共识。

       而要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就必须看到在网上宣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作用。2010年至今的新华网“中国网事感动年度网络人物”评选,2012年开始在互联网上涌现的“最美”人物风潮,2013年发起的“光盘行动”等,让我们欣喜地看到,由众多凡人善举的信息内容聚合而成的网络传播力量,可以成为在互联网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巨大正能量。只要我们坚持网络正能量的传播,网络空间就一定能保持清朗,互联网也一定会成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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