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人代理人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1、一位代理人代理多家保险公司的现象普遍存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主要来源于保险代理人的展业业绩,其中个人代理人也就是保险营销员占绝大部分比重,这就表明,拥有更高质量个人代理人的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更大优势。保险中介的产生解决了投保人对保险相关知识认知不足的问题,合格的保险中介人有义务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出有关保险产品的相应解释,并帮助其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虽然我国保险代理人的数量很大,但他们中具有专业知识和素质的高效率人才只占一少部分,保险公司为争夺这一部分业绩较好、业务能力和业务品质较高的代理人,便出现了多家保险公司想要同时任用一个代理人的情况,想要通过这一部分优秀的个人代理人签订更多的保单,创造更多的保费收入。
但实际上,保险市场上新增的保险公司在促进行业进步的同时也加剧了市场竞争。保险公司之间为了利益竞争往往不惜成本和代价地以更高的佣金来吸引代理人为自己公司服务,而这些个人代理人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便违规地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从而造成了代理市场的不规范。
2、行业内从业人员流动过于频繁
由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保险代理人的灵活度较高,流动性较强。每当一个新的公司成立,或已有的保险公司进行整顿或重组,就会有大批的个人代理人纷纷离岗,将造成保险公司巨大的人员损失。诚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原有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加强对员工的培养和教育,但在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公司运营风险的大大提高,无形中加大了公司的机会成本。个人代理人的非理性跳槽会给新公司带来业绩的显著提升,使得原公司保费骤降,严重时会导致市场混乱,由此造成恶性循环,为我国保险业带来重大隐患。
3、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保险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前景研究》
首先,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实践时间较短,监管经验仍不完善,对于个人代理人的监管制度及法规的实质性内容十分匮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虽然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仍然停留在理论层面,对于实践和操作性尚且不足。在立法中,针对保险个人代理人的监管措施仍然缺乏约束力。例如,个人代理人的准入标准过低致使从业人员素质无法得到保障。除此之外,就职前的培训比较松散,没有制定严格且有威慑力的处罚方式,这便导致了保险代理人尤其是更加灵活自由的个人代理人有机可乘,给保险代理市场带来隐患。
二、完善个人代理人制度的政策建议
1、出台关于保险个人代理人统一化的个人档案制度
建议国家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及行业协会出台关于建立保险个人代理人档案的统一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档案的内容可以包括:个人代理人的全部基本资料;个人代理人的从业经历,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及各项考核成绩;个人代理人各个阶段的业绩;个人代理人的资信状况、受奖惩及是否有违规记录;整个档案的得分标准及其本人综合得分等。
与此同时,应加强对保险个人代理人档案流动的系统管理。在行业内建立档案互动平台,使其可以将个人代理人的档案在各家保险公司、监督管理机构及行业协会中流动查阅;建立档案可及时更新系统,建立高效、公平、便捷的档案流动程序等。
2、加强对个人代理人的监管
加强对于个人代理人的监管,应建立完善的资信评级系统。通过对个人代理人资信情况的披露,不仅让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个人信用、专业素养及业务能力有一个相对全面和直观的了解。这种资信披露制度可以筛选出各方面资信较好的个人代理人,使相对差的个人代理人在未被选择的过程中自动退出保险市场。
3、加强培训力度
在加强个人代理人的培训力度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对于代理人相对成熟和完善的培训制度,即将代理人的培训分成行业和公司内部两方面进行。一方面是行业整体对个人代理人的统一教育,包括一般课程考试、大学课程考试和专业课程考试;另一方面是公司内部对个人代理人的教育,注重销售方法和展业技巧等实践操作。我国可以借鉴其经验,建立系统性较强的长期培训计划,加强个人代理人对于保险专业知识的认知,对保险理财规划方向进行适当的培训,使其在展业过程中更加专业和有迹可循。与此同时丰富和完善相关考试制度,严格按照考试层次对个人代理人进行评级,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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