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职业责任保险市场分析报告-行业深度分析与发展趋势研究》
在我国,职业责任险真正的商业化推广发展始于21 世纪初。十几年来,除了北上广深等大城市,其他地区职业责任险市场一直在低谷徘徊。表现在以下方面:①投保率低,需求不足。②市场份额偏小。2015 年我国责任险占财险保费收入比重仅为3.59%,职业责任险比重就更低了。③经营的保险公司少。④险种种类少。仅针对二十余种职业开发了责任险。⑤承保的活动范围比较窄。多数保单不是涵盖被保险人在执业中可以从事的所有活动,而是限制于一两种活动。⑥获得的支持少。没有税收优惠,也没有全面强制投保。因此要从需求方、供给方和政府三方面着手,改变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现状,应对伴随专业服务业迅猛发展的责任纠纷的增多,保障各专业服务业健康发展。
一、提高专业人员/专业机构的风险意识
我国职业责任险的需求瓶颈在于专业人员、专业机构的风险意识不高。因此,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提高他们的风险意识。
1.改善专业人员的执业环境。
(1)提高专业协会的管理水平。在我国各专门职业只有一个专业协会,专业人员当然地成为协会成员,缺乏筛选机制。政府把大量行政权力授予协会,包括审核执业者资格、接受申请办理注册、代表政府对会员进行管理等,造成协会在实践中定位不清,管理水平无法提高,无法引导专业人员、专业机构实施正确的风险管理。
在投保职业责任险方面,我国各专业协会采取的方式是代表协会成员与保险公司洽谈、订立投保协议书;协会成员的风险意识无从体现,也未得到开发。而美国的专业协会多采用以投保为入会条件的方式,使协会成员很自然地接受保险公司产品和约束。因此要改变专业人员的管理方式。
(2)改变各种体制,革除各种弊端,使专业人员、专业机构之间的竞争转向服务质量的竞争。我国许多行业都步入了供大于求、竞争激烈的时代,专业服务业也不例外。不正当、不合理的竞争局面使专业人员、专业机构忽视服务质量,忽视责任风险,需要纠正。
2.逐步完善法律体系。
在专业人员风险意识形成中,法律体系因素是一个转折点。法律环境的不完善,使专业人员的责任风险意识差,或意识到风险,但又希望侥幸逃脱。因此,政府部门应逐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逐步完善法律体系 |
(1)建立完整的、清晰明确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有关职业责任(专家责任)的法律法规比较零散,缺乏指导性的法律条文,各部门法中也缺乏清晰明确的规定。这些也都使专业人员、专业机构无法正确了解自己面临的责任风险。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完整的、清晰明确的法律法规体系。 |
(2)降低受害人索赔、诉讼的成本。目前的诉讼门槛及索赔、诉讼成本高都抑制了索赔人的索赔、诉讼意愿,这又进一步减弱专业人员、专业机构的风险意识。因此应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规范纠纷和赔偿处理程序,制定切合实际的赔偿标准和最高限额。 |
(3)保持职业标准的合理性和先进性。能否确保对受害方的合理补偿,也取决于职业标准的合理性和先进性程度。因此,保持职业标准的合理性和先进性同样关系到专业人员、专业机构的风险意识。 |
二、加大有关保险产品供给
1.改善保险公司的经营环境。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倚重车险业务,是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的。目前,我国保险市场还是不成熟的市场,充斥着不正当竞争,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回扣; 超标准或越范围支付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滥用自身优势地位的限制竞争行为等。这些为提高自身市场份额的种种行为阻碍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造成整个行业急功近利的不良心理。因此,要彻底杜绝这些不正当竞争方式,培育有效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使保险公司正确处理车险业务和非车险业务、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加大职业责任保险的供给。
2.转变保险公司经营战略。除了等待和促使外部经营环境改善,财产保险公司也应苦练内功,转变经营战略,正视职业责任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缺乏长期战略规划,只是在“关系网”“人海战术”等短期性战术指挥棒下经营。这些原因都造成了保险公司无法正视包括职业责任保险在内的非车险业务。因此,保险公司应正确制定战略规划,正确对待成熟业务与新型业务的关系。
3.成立专业性保险公司或行业内相互保险公司。在职业责任保险较为发达的美国,几乎各专业服务也都有专业性责任保险公司。鉴于职业责任保险的特殊性,各专业服务业的风险迥异,我国也完全有必要成立专业性保险公司。必要时可以成立行业内相互保险公司,更大限度激发专业人员管理和控制自身责任风险的积极性,同时防止垄断带来高价格、低质量的问题。
专业化经营对职业责任保险能带来以下优势 |
(1)所需的资金量相对较少,能形成规模经济。目前,国内律师事务所2 万多家,会计师事务所7000 多家;卫生机构约100 万家,其中医院只有约3 万家。如果将这些业务分摊到72 家财产保险公司, 则无法达到规模效应。更为重要的是,无法满足大数定理的要求,使厘定的费率有偏差,造成保险公司经营的困难。而若仅由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享有,则能完全克服上述困难。 |
(2)能够形成较高的进入壁垒,获取专业化优势的超额利润。专业化经营的保险公司会更认真研究自己行业的发展前景,明确自身所处的具体阶段,从而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在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水平、差异化和市场认可度方面达到专业化,其获取利润的能力也会大幅度增强。 |
4.创新和改进产品。
(1)多开发新型险种。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所经营的职业责任险仅有针对注册会计师、律师、医疗、建筑工程、董事和高级职员、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美容师、电脑工程师和血站等专业人员、专业机构的险种。而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第二节规定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中规定了侵权的民事责任。据此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职业行为绝不止以上几种。因此,在提高承保能力后,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覆盖所有专门职业的新型险种。
(2)改进现有产品。保险公司应充分调查潜在投保人对险种条款的意见,适时调整条款费率。对于同类专业人员都会面临的风险采用一套统一的保单,而不同性质的风险采用附加式的承保,降低逆选择的可能,也便于保险公司采用不同方式控制不同风险。
5.提高风险监控能力。由于各专门职业面临的风险各异,需要不同的风险控制技术。保险公司在提供职业责任险产品的同时,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逐步加强对风险管理技术的应用,提高风险监控能力,从而提高职业责任险业务的营利性。
6.完善营销手段。我国职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主要是专业机构, 这一特征决定了保险公司的营销不能采用人海战术,也无法通过传统车险的代理渠道,而应与熟悉专业机构及其风险的专业协会密切联系,共同探索承保方式;甚至可发挥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特长,与专业协会合作运作该行业的风险基金,收取基金管理费,开拓保险公司的收入来源渠道。
三、加强政府的扶持
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政府的扶持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积极探索职业责任保险和有关法律的宣传推广方式。
(1)拓宽职业责任保险和有关法律的宣传推广方式。整合保险行业的力量,面向全社会进行职业责任保险的基础性宣传, 特别是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有关典型案例,向有关专业服务业宣传推广职业责任保险和有关风险控制方式,引导其将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转嫁,为职业责任保险业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促进全社会法律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专业服务业服务质量的提高和职业责任保险需求都离不开全社会维权意识的提高,而提高全社会法律和维权意识是政府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司法部门与新闻部门应合作宣传,促进全社会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
2.建立职业责任保险和风险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目前,各保险公司在承保职业责任保险业务过程中,普遍存在对业务风险的测算缺乏数据支持,无法科学地厘定费率等情况。保监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共同在职业责任保险信息共享方面做好工作,如事故数据共享、建立数据查询体系等,实现共同发展。
3.加快相关人才的培养。职业责任保险的专业性需要一
批熟悉保险、法律和各专门职业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才能开发出适合市场需要的险种。对于这方面人才的培养,政府部门应联合高校和保险公司,共同培养。可以采用更细的专业或对于某些专业的学生开设第二专业,如对保险专业的学生开设法律专业第二学位、对医学专业开设法律专业第二学位;也可以对保险公司正在从事或有意从事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4.适度发展强制性职业责任保险。基于现阶段自愿性职业责任保险运作有逆选择、投保率低等局限性,借用社会保险的强制属性推行职业责任保险,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在各种强制方式中,以经济手段的强制方式———以投保为入会条件———为最优,既不会遭受抵制,也无需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就能达到高效率、低成本的最优状态。但我国目前各专门职业仅有一个协会,无法采用这种方式,因此可以设定一些标准,如最低资本要求,当未达到这一标准时就须投保。既保证了赔偿能力,又防止低风险的专业人员投保后反而降低谨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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