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是针对农业生产者在农业生产活动中因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疫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设立的险种。农业保险不仅是转移农业风险的重要载体,还是中央支持农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更是深入推进农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精准扶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抓手。我国农业保险自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后开始实施。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上海、吉林、江苏等省份开展试点。2015年出台的《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农业保险在转移农业风险、保障农民收入、助力我国农业稳定持续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自2008年起,我国农业保险规模就仅次于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且近年来增速明显,发展成为世界上重要的农业保险市场之一。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1、总体发展呈上升态势
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是衡量保险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2004-2016年,我国农业保险稳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保费收入水平逐年提高,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也呈相似态势稳步提升。2007年,我国开始实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极大地促进了农业保费的增长,特别是2010年以后,保险保费增速明显增大。农业保险深度是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农业生产总值的比值。2006-2009年,农业保险深度在快速增长后,稍微有些回落,但近年来又恢复了平稳增长的态势。农业保险密度是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与农业人口数的比值。近十年我国农业保险密度增速明显,2015年该指标已是2004年的120倍左右。
2.、保障作用逐渐凸显
农业保险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通过提供经济补偿,缓冲农业灾害造成的损失,我国农业保险的保障方式主要是提供农业保险理赔。2004-2015年我国农业保险赔付金额情况如下图所示。总体来说,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态势良好,在保障粮食安全、增强农业经济稳定性、防止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中起到了积极的“防火墙”作用。
3、运营体系不断健全
我国农业保险运营方式基本是政府支持型经营模式,即政府不直接参与到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业务中,而是为经营主体提供财政补贴、再保险保障等。根据经营主体不同,政府支持型经营模式又包括: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保险合作组织经营模式、相互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等。2008年,我国仅有7家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这些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达96%以上。
近年来,农业保险业务得到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开始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农业保险服务机构和网点大幅增加。至2016年,农业保险已经实现了全国省份全覆盖,实现了市场的适度竞争。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1、供求关系不平衡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农业保险市场分析报告-行业深度分析与发展前景预测》
供求关系不平衡集中体现在我国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与市场实际需求存在不协调,矛盾主要包括:(1)农业保险产品种类不能满足农民主要需求。根据《中国农业保险市场需求调查报告》,在多项选择的情况下,受访农户需求最高的农业保险种类是种植业保险,其次是牲畜养殖保险,后续依次为农产品价格保险、果树保险、水产养殖保险等。当前保险市场上的种植业保险产品与农户需求差距较大。(2)不同地区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与需求之间不平衡。不同地区的种植业、养殖业发展差异巨大,基础情况也各有不同,因此,不同地区对农业保险产品的需求也有较大差异,但当前农业保险产品种类并没有很好地满足这种区域差异需求。
2、农业保险机构理赔工作不够科学严谨
由于农业风险比较复杂,我国部分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又缺乏高新技术来支撑农业灾后定损工作的开展,较大地影响了理赔金额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导致部分地区农业保险的理赔时间较长,或保险金不能及时足额地赔偿给农户。
同时,部分投保的农户对保险条款理解不到位,对理赔的条件和流程也不够清楚,使得农户相对于保险公司处于劣势,受损农户的利益得不到全面的保障,从而出现农业保险机构理赔工作不够规范、科学严谨等问题。
3、财政补贴制度不够完善
农业保险的发展与支持政策有明显的正相关性,虽然我国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政策每年都在不断更新和具体化,但在财政补贴比例分配、财政补贴方式、财政补贴品种等方面仍有待完善。(1)财政补贴比例分配较为笼统。我国实行“联动补贴”模式,即先后由市县、省级、中央级财政提供配套补贴,中央财政提供的配套补贴在大区域上是同一个比例标准。(2)财政补贴品种范围较窄。从2007年开展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至今,保费补贴范围已扩增至种植业、养殖业、森林及藏区品种等,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3)财政补贴方式较为单一。从世界范围来看,农业保险补贴的主要方式包括保险费补贴、经营主体管理费补贴、税收优惠、再保险支持等。
但在我国,保险费补贴方式较为普及,其他类补贴方式,由于受到政府财政支付能力等影响,并未全面开展。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建议
1、创新农业保险品种,平衡个性化供给与需求关系
从农业保险产品需求的种类来看,种植业保险与牲畜养殖业保险的需求相对较大。在创新产品方面,要考虑地区差异造成的需求差异,针对不同地方的农业特色及其发展情况推出特色产品,实现产品供给与市场需求的平衡,如加强对价格指数保险创新和天气指数保险创新等。在条款设计方面,要考虑满足不同区域农业发展及农业风险的需求。在费率厘定方面,应根据区域风险特点做出明确区分,实现保费与风险发生概率、损失概率的真正有效对接。
2、加强科技创新支撑,规范理赔管理工作
要规范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程序,严格投保、承保、核保、理赔等操作流程,真正做到理赔到户,切实维护投保农户的切身利益。在查勘定损的过程中,引进应用各种先进的高新技术手段,加强查勘定损流程的科技化和信息化,如综合运用GPS和遥感技术等空间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和现代通信网络技术,使农业保险公司最大程度、科学快速地掌握灾情、追踪标的物、防范道德风险。对此,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亟需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研发投入,建立统一的农业巨灾风险信息平台,实现农业保险的智能化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市场竞争力。
3、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
为保障农业保险体系平稳发展,避免因农业巨灾导致保险机构无力承担,要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保障机制,构建农业大灾风险分散体系。一是建立稳定的再保险业务联合体。通过联合中国再保险公司等,搭建农业保险风险分散集成平台,如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的作用,形成多层次的农业大灾风险分担分散机制。对于因巨灾导致的经济损失,政府可以财政补贴的方式对农业赔付进行补充,消化大灾后农业保险的经营波动。二是完善巨灾风险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实施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管理、巨灾准备金管理、偿付能力核算、农业保险基层网络建设等。
4、完善财政补贴制度
一是应立足各省市的实际财政情况及当地农业发展基础,因地制宜地制定科学合理的地方补贴和中央补贴比例。二是各省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补贴品种,在对主要农作物和牲畜继续提供补贴的基础上,根据财政支付能力,扩大保费补贴的品种和范围。三是应适当借鉴国外农业保险补贴的先进经验,逐步扩大推行经营主体管理费补贴、再保险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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