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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发展现状及路径分析(图)


        一、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现状及其必要性

        (一)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现状

        1、“引进来”缓步推进

        投资者方面,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但截至目前仍未有国际化品种试点运行,境外交易者目前仅可通过QFII模式参与境内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期货公司方面,近年来先后有摩根大通、高盛、苏格兰皇家银行、法国兴业银行、瑞银等国际投行参股境内期货公司尝试国际化运作,但外资不能控股、境内期货市场没有对外开放等限制政策对境内外机构的合作空间和业务范围均有较大影响,部分合作不成功的外资银行已退出中国。交易所方面,目前尚未允许境外资本参与境内期货交易所设立。

图表:期货
 

图表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2、“走出去”处于初级阶段
        
        投资者方面,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等,目前有31家国有企业获准赴境外市场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公司方面,原有获准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代理境外的期货公司共六家,自2014年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支持期货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公司后,陆续又有银河、南华及广发等数家期货公司通过海外并购等方式赴海外设立分支机构。交易所方面,2015年上证所、中金所、德交所在德国设立的中欧国际交易所是目前唯一成功的中国与境外交易所合作案例。除此之外,目前中国期货交易所主要是通过期货产品合作开发、加入国际性期货期权行业协会、签署谅解备忘录实现信息共享、研讨交流等方式与境外开展交流。

        3、成为国际基准价格仍有待时日

        经过20余年的发展,中国期货市场在市场规模、产品创新、法规制度等多个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根据美国期货业协会的统计,中国四家交易所2015年交易量均保持两位数增长,大连商品交易所(大商所)、郑州商品交易所(郑商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期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所)在全球按交易量排名分别列第8、9、10、18位;另根据相关行业协会的报告,天然橡胶、铁矿石及铜等品种已经成为国内大宗商品现货贸易的基准定价参考。但在国际贸易中,包括原油、有色金属、大豆、棉花等重要大宗商品的定价基准仍然依赖美国或欧洲市场产生。

        (二)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必要性

        1、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是中国参与全球大宗商品基准价市场的重要抓手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大宗商品贸易国,同时也是全球最大的铁矿石、精炼铜、大豆、铝土矿进口国和第二大原油进口国。2015年中国铁矿石进口依存度达80%以上,原油进口依存度超过60%,大豆进口依存度达到86%。但与中国贸易地位不相匹配的是,国际贸易普遍被动跟踪国外交易所的价格或以国外交易所的价格作为定价基准,比如有色金属参照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的价格定价,农产品参照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的价格定价,能源产品参照纽约商业交易所及洲际交易所(ICE)的价格定价等。大宗商品定价权的缺失,不但使中国在国际定价规则和市场监管权方面的话语权严重缺失,而且同时也增加了国内企业的经营风险,常常不得不承担所谓的“亚洲溢价”或“中国因素”,可能危及中国的金融稳定及经济安全。

        2、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是推进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以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必经路径

        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全新领域,可以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提高资本市场开放的便利度及自由性,提升资本市场开放的深度和广度。期货市场国际化同时将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以原油期货为代表的一大批期货品种若能采用人民币计价及结算,则将有望促成“石油美元” 垄断格局向“石油人民币”占有重要一席的多元化格局转变,有利于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地位,预计将极大地促进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目标的实现。

        3、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是中国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转变的有效途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阶段,产能过剩矛盾等凸显,“去库存、调结构、转方式”等成为当务之急。国际化的期货市场,首先有助于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理顺产业价格机制,进而推动化解产能过剩问题。其次,配合“一带一路”战略的落实,有助于提升沿线区域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加大保障中国资源战略安全的力度。最后,随着国际力量此消彼长,有助于成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现实切入点之一,通过参与重构大宗商品和生产要素的定价规则及市场管理体系,推动国际经济及金融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从而更好地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并为中国从大变强提供坚实支撑。

        二、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一)境内外法律体系宏观差异较大的问题

        在期货法律体系方面,中国《期货法》缺位,显然不利于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而境外,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的期货法律体系较为健全。以近邻新加坡为例,其第一部专门规范期货市场的法律《期货交易法》1986年就已颁布(目前已被废止),目前的主要法律体系包括规制金融期货和能源期货的《证券期货法》和规制一般商品期货的《商品交易法》。

        在期货规则体系方面,境内外也差异较大。以中美的规则结构为例,基本上都分为章程和业务运行规则两个部分,但在细节方面,美国交易所规则内容细致繁复,规定明确,操作性较强;中国交易所规则内容相对简单、原则性强。

        在期货监管体系方面,中国实行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但从监管手段看,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市场的监管总体上仍偏弱,配置的资源有限。美国的期货监管体系由以美国商品期货管理委员会(CFTC)监管、期货行业协会自律和交易所自我管理为主的三级管理体制构成,但是CFTCC的监管措施则更为全面,其核心监管措施包括实施严格的头寸限制、每天监控大户交易活动、异常情况紧急处理,从而争取能提前发现人为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同时CFTC的处罚力度也较大,对涉嫌市场操纵的案件还可采取行政和解的执法模式,兼顾了行政执法和投资者损失赔偿两方面的需要。

        在“长臂管辖权”方面,如美国要求外国机构和跨境交易也遵守美国法律,部分从事跨境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被要求在美国监管机关注册、在美国认可的中央对手方清算等,这会对中国金融信息的安全性和独立性产生影响,还会产生管辖冲突的问题等,需要双方监管机构进一步沟通、协调。

        (二)期货市场开放与资本项目管制之间的两难问题

        在跨境资金进出方面,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同时必然带来大量资本的跨境流动。而期货市场本身的特有机制决定了国际化与资本项目管制之间必然存在矛盾。如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以及连续交易机制对跨境资金划转的及时性以及便利性提出了极高的要求,包括需要以较低的成本实现24小时跨境资金及时划转,以及国际化期货品种需要实现大额汇兑等。在资本项目管制的现状下,需要外管局、证监会、交易所、银行以及期货经纪商在顶层设计以及在具体操作中突破资本项目管制做出创新安排。

        在跨境风险传递方面,大宗商品高度同质化、金融属性强、国际国内商品金融市场联动紧密的特点使得一旦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就很容易通过商品、汇率、资金等多个渠道造成国内外汇市、股市、债市等金融市场风险共振传导。例如在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初间,中国证券市场大幅下挫,人民币大幅贬值,使得资本迅速外流,仅2015年12月外汇储备就减少了1 079亿美元,创有记录以来最大单月降幅;沪深两市A股2016年开盘以来短短一月市值蒸发达12、6万亿元人民币,而同期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出现了新一轮大跌,布伦特原油一度跌至每桶27.88美元,国内外商品、股票、汇率市场风险传导特征非常明显。未来一旦境内外市场联通,大规模的净资本进出就将会加剧这种风险共振,这对中国跨境资金流动及金融市场风险监管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三)期货市场跨境监管经验相对缺乏的问题

        跨境监管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一国的有权监管部门如何对非境内公民或机构行使法定监管权力。传统国际法理认为一国公法不具有域外效力,仅在该国地域范围内有效,除非存在条约或类似安排,一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无法在他国领土上行使职权,因此也难以对境外投资者及境外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或通过国内司法程序强制要求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或对其不配合行为予以惩罚。这对在发生重大纠纷时追溯境外投资者或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困难。因此基于行政执法的基本理论,中国金融监管部门行使跨境监管权力,首先需获得法律的正式授权,制定依据明确的监管制度并明晰实现监管职责的方式和途径。目前中国金融跨境监管正处于探索阶段。证监会的跨境监管措施基本限于采取签订谅解备忘录的形式。① 但仅仅签订备忘录是远远不够的,备忘录涉及的仅是跨境监管合作的原则规定,跨境监管的方式与途径等具体操作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及协商,包括跨境执法如何执行及跨境处罚如何落实等在内的诸多问题将极大地影响跨境监管的效力。同时由于《期货法》尚未颁布,期货跨境监管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这也会削弱中国跨境执法的合法性及执行效力。最后商品期货市场由于不仅涉及金融层面的交易行为及交易结果,而且涉及现货贸易层面的交割问题,使得跨境监管可能面临的情况更为复杂。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期货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趋势预测

        针对这些问题,目前我国尚缺乏可供参考的有效管理经验。

        三、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路径探讨

        目前中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的探索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之中。要成功实现期货市场国际化的战略目标,需要完成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推进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在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金融活动确立为混业经营的模式,2000年通过的《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不仅使美国的期货立法走在世界前列,而且使得美国投资者可以在全球期货领域内大展拳脚。在英国,期货行业一直是完全开放的市场,外国的机构和投资者享有与英国本国的机构相同的权利。在印度,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FII参与印度金融期货交易,通过“共享票据”渠道,几乎境外任何投资者都可以参与。相对而言,中国期货市场开放程度相对较低,而中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进程也必然与其他国家存在较大差异,这需要我们更加了解自身的优势与劣势,在期货法律体系上做出配套的调整。

        目前国家提出期货市场主体要“走出去”“引进来”,管理体制和法律法规必须同国际接轨,这必然要求我们不断完善涉及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紧跟实务需求,在“循序渐进”的基础上对期货法律体系不断地完善与更新。2015年6月26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扩大中国期货市场参与主体,允许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除了规定了准入门槛、参与模式等内容,还规定了对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违规查处和跨境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责。《暂行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期货市场国际化的大幕正式拉开,为引入境外交易者奠定了基础。此外《期货法》的制定工作也一直在有序进行中,未来《期货法》的颁布将极大地提高证监会在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层级和有效性,有助于构建针对境外参与主体的法律制度体系。

        (二)设立国际化期货交易平台,推出适合境外投资者参与的特定品种

        除了完善顶层设计,国际化期货市场需要一个现实载体来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因此必须加快期货交易所的国际化步伐,打造便利境内外投资者共同参与的交易平台。由于目前国内四大期货交易所在管理办法、会员章程以及操作系统等方面均仅适用于境内市场,若向境外参与者放开则需要做重大变革,因此出于风险隔离以及创新试验等目的,2012年11月23日证监会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在其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专门筹备原油期货品种作为国际化期货品种的试点。能源中心采用公司制设立,注册于上海自贸试验区。自贸试验区的国际化环境和制度创新高地,为原油期货上市提供了有效的政策保障和支撑,为境外投资者参与国内资本市场创造了便利的基础市场环境和有利的条件。能源中心在筹备及运行阶段即以国际化为己任,对标国际一流交易所,着力构建全球性的交易网络,为境内外市场主体建设一个公正、公平、公开、高效、安全、便捷的交易平台。

        2014年12月12日,证监会批准能源中心开展原油期货交易。为吸引境内外投资者参与,能源中心确立了“国际平台、人民币计价、净价交易、保税交割”的原油期货上市方案,即原油期货在国际化的交易平台运行,采用人民币计价方式,为方便境外交易者参与,报价不含税并采用保税交割方式。同时根据中国期货市场管理模式,参考国际市场经验,确定了引入境外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五种参与模式:一是有较高需求的境外机构交易者可以申请作为能源中心的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①参与,类似于境内的非期货公司会员;二是境外交易者可以通过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经纪机构)代理参与;三是境外交易者也可通过境内期货公司代理参与;四是境外交易者由境外经纪机构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转委托的方式至境内期货公司代理参与;五是境外交易者可由境外经纪机构通过居间介绍方式参与能源中心交易。这五种模式,既考虑到了国际市场各类参与主体的需求,也兼顾了境内期货市场发展,在境内外市场的广泛意见征询中获得了肯定。

        (三)推进配套的资本市场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创新

        资本市场的改革创新将对期货市场国际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15年7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就期货市场国际化试点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做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境外经纪机构可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汇入资金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二是该类资金在境内实行专户管理,不得用于除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三是结汇和购汇只涉及期货交易盈亏结算、缴纳手续费、交割货款或追缴结算货币资金缺口等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相关的款项。同时外管局批准能源中心的原油期货品种交易时允许外币直接作为保证金使用。也就是说境外交易者的外币在中国进行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时不需要全额进行结售汇,而是以当期汇率作为折算率,将外币折抵成人民币作为保证金进行使用。当交易发生亏损时,亏损的部分由境外投资者账户中外币通过结售汇的方式结成人民币进行支付;当交易发生盈利时,可以选择直接结付人民币,也可以在每天结算时根据当日盈利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额结售汇成外币划转至境外投资者账户。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在现行框架下有效地解决了境外资金在境内市场的使用问题,也实现了期货资金的封闭监管,并且避免了大额汇兑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冲击,兼顾了资本市场的创新与稳定运行。

        国际化的期货市场顺利运行,不仅需要资本市场的配套创新,而且需要完善的金融市场结构以及丰富多样的金融工具。例如对于境外交易者而言,由于外币折算为人民币作为保证金使用,因此参与境内期货市场的同时还要考虑汇率风险问题。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很可能会影响交易结果,这就违背了风险管理的初衷,因此外汇期货的推出确有必要。未来在发展期货国际化的同时,更需要为金融市场各方主体提供合适的风险规避手段以及工具,通过加强金融市场基础建设来为投资者创造有利的市场环境。

        (四)积极探索落实期货跨境监管的制度建设

        从“引进来”层面看,跨境监管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对境外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实行准入制度;二是需要从金融稳定性和系统性风险控制、保护境内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制定相应的参与办法与监管措施来规范境外期货经营机构及投资者等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三是对违法违规的市场参与者进行有效的跨境稽查以及处罚执行。要实现以上内容,首先需要明确跨境监管权力的法律授权、制度安排以及具体的监管规则,这些在已颁布的《暂行办法》中有所明晰,但更需要加紧制定《期货法》予以明确;其次需要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在信息交换、协助调查等方面细化备忘录使其具备可操作性,同时还应丰富行政监管措施,包括建立期货市场“黑名单”制度以及资信记录、加强违规查处的国际合作和通报等可行措施,这些措施将对违规的境外参与者带来极大的威慑力,从而提高跨境监管效力。

        国际化的期货市场不仅存在“引进来”的跨境监管,而且同时也面临“走出去”的跨境监管。一国(地区)为保护本国(地区)投资者参与境外期货交易时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通常要求外国交易场所在为本国(地区)投资者提供直接接入电子交易平台撮合订单等交易服务前在该国(地区)监管机构进行注册。中国香港、新加坡、美国、英国、德国、巴西、欧盟等金融市场成熟地区和国家的主要交易所除在交易所所在国(地区)注册外,还纷纷于主要海外市场所在国(地区)监管机构进行注册,以便吸引境外投资者于交易所开展期货投资业务。在部分国家及地区,境外经纪机构开展涉及境外的期货经营业务也需要获得业务许可。因此中国期货市场要赴海外引入境外投资者,势必要求中国期货交易所及期货经纪机构根据当地规定在境外期货监管机构注册。在此背景下,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及相关机构需要认真研究美欧等地监管的最新规则,提前进行合作与沟通,根据要求进行境外注册,合法合规开展境外期货业务。

        在跨境监管的问题中,反洗钱也日益受到各国执法部门的关注。2014年,法国巴黎银行被美国司法部指控从2004年到2012年利用美国金融系统为苏丹、伊朗和古巴三国转移资金,最终被处以89.7亿美元的罚款。中国现行《反洗钱法》于2007年1月1日生效,期货业正式被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自此以后,证监会一直在不断细化和完善证券期货业的反洗钱规章制度,中国期货业协会也先后针对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发布了多项指引。在原油期货市场对外开放过程中,必须完善跨境反洗钱的监管、规范反洗钱义务机构的操作指引,充分落实中国境外的反洗钱法律法规等,以应对境内外金融市场关于反洗钱风险的新挑战和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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