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保险公司开办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业务主要是和大型银行合作,且直接接触借款人,现在通过互联网消费金融开展业务,不仅合作主体更宽,有时还存在多层嵌套,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严重。
三是信用保证保险定价过高,导致逆向选择问题突出。目前我国信用保证保险产品实行的是标准定价,以平安信保为例,月保费率在1.9%左右,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统一定价而没有对不同风险的客户收取不同的保费,逆向选择问题使得购买信用保证保险产品的客户一般都为高风险客户。反过来,保险公司也就对信用保证保险市场持有谨慎、保守的态度,不敢大面积铺开业务。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据统计,“十二五”期间互联网保费总额飙升近69倍,达2234亿元;互联网保费在保险业总保费中的比重从0.2%攀升至9.2%;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在过去4年间增长了40倍,互联网保民数量达到近3.3亿人,互联网保险发展速度非常快。尽管目前来看,我国互联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所占份额相对较少,并且没有实现普遍盈利,亏损情况时有发生。但是在国家产业结构深入调整、社会消费不断升级,以及新业态、新技术不断更迭的宏观环境下,需求持续扩大,供给积极改善,有效对接变得越来越容易、快捷,均为个人消费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一、政策鼓励
自2014年以来,我国鼓励保险公司发展信用保证保险的政策接连不断,如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保监会、央行等多部委下发的《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这些政策从不同方面鼓励保险机构拓展信用服务产品的应用范围,要求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鼓励保险机构加快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发挥信用保证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同时要求完善信用保证保险对电子商务的保障服务、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抵御能力。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IT互联网行业分析报告-市场深度调研与发展趋势预测》
在一轮又一轮的政策鼓励支持下,众多保险机构或者开始试水信用保证保险领域,如众安保险、泰康在线、永安保险等;或者进一步深入拓展信用保证保险领域,如平安财险、人保财险、华安财险、阳光财险、太平洋财险等陆续成立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深耕信用保证保险领域。2015年至今,保监会批准的信用保证保险条款与费率超过44款,其中瞄准个人消费和中小微企业的信用保证保险在增多:个人贷款保证保险12款,个人汽车消费履约保证保险5款;此外还有6款面向中小或小微企业贷款的保证保险,2款短期出口特定合同信用保险。目前我国针对个人开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财险机构主要有平安财险、众安保险、阳光渝融信保、泰康在线、人保财险、华安财险、太平洋财险、易安财险、安心财险等。在国家政策的鼓励支持下,信用保证保险将成为我国商业保险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从发达国家商业保险的实践来看,信用保证保险是与寿险、产险并列的三大核心业务之一,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信用保证保险发展将有助于保险机构拓宽业务范围、扩大收入来源、巩固市场地位。二、互联网消费金融市场的崛起
2013年以来,我国互联网消费金融飞速发展,从2011年6.8亿的市场规模飙升到2015年的250亿,五年间增长了36.7倍,2012年以来互联网消费金融增长率都在140%以上,大大高于消费金融整体增长率,说明互联网消费金融主要吸收了消费金融的增量。目前从事互联网消费金融的机构大约超过百家,市场参与主体既包括电商平台、P2P网贷、分期购物平台等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包括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汽车消费金融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网络平台。2012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网民渗透率只有29.4%,2015年上升到了
71%,预计2020年个人消费的线上渗透率将达到20%-30%。随着个人消费的线上渗透率逐步提高,互联网消费金融将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图表:互联网消费金融
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为个人发放的短期消费信用贷款,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汇集了众多个人的信用风险,承担着个人的违约风险,因此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有动机要求客户购买保证保险为其自身进行信用增级,或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作为购买主体购买信用保险降低其信用风险水平。一段时间以来,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集中了大量的信用风险,导致其倒闭破产、高管跑路的风险事件频频发生,损害了大批投资人的利益,危害到平台的健康经营及可持续发展,同时也影响整个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声誉,使其在资本市场的融资成本很高。而要求客户购买保证保险或平台自身购买信用保险则可以化解这些问题。信用保证保险能够提升客户的信用等级,降低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的信用风险,同时能够降低其在资本市场发债或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
三、P2P平台功能去担保
P2P网络借贷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个人借贷模式,一般由P2P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2007年,我国首家P2P平台拍拍贷创立,从2007年到2010年,我国P2P平台自身资金实力较弱、风险整体偏高,导致投资者投资意愿较低,整个行业发展缓慢。而从2011年起,由于担保模式的普遍引入,P2P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引入担保模式可以将借款人违约风险进行适当分散,能够较好地为平台增信,从而大大增强了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目前国内纯信息中介的P2P平台很少,大多数P2P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或平台自身进行担保。担保模式的引入使得P2P平台的功能产生了异化和错位,平台没有承担起独立第三方信息披露和风险审核的角色,而是转化为利益相关人和信贷中介,风险又重新聚集在平台方或担保方。担保机制的存在,使得投资者往往过于乐观,而放松对借款人信息和资质的评估与审核,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加剧,从而助长了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在监管比较放松的情况下,整个P2P行业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截至2016年3月末,国内共有3984家P2P平台,其中累计问题平台1523家,占总平台数的38%。非法集资、骗贷、提现困难、高管跑路等风险事件频频发生,使得大批投资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产生了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2015年人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印发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监会等部门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都对P2P行业提出了更严格的监管要求,要求网贷借贷平台不得承担借贷违约风险,要保持信息中介机构的客观公正。原有的担保模式将不可持续,各P2P平台功能纷纷出现了去担保化趋势。去担保化能够打破“刚性兑付”的怪圈,使得P2P平台回归其本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在P2P平台功能去担保的趋势下,监管部门鼓励P2P平台引入信用保证保险等增信机制进行信用风险防范。保险公司的资金实力雄厚,赔付能力强,风险管理水平较高,能够有效地分散和化解P2P行业借款人违约风险。虽然相对于担保模式,保险机制的成本较高,但是保险机制能够有效增强平台的独立性。同时,P2P平台功能去担保,将担保机制从平台移除,会使平台原有的借款人信用风险凸显,信用风险将从平台转移到投资者,投资人的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意愿将降低。再加上监管政策提出的资金存管和信息披露要求,目前大部分为平台不符合规范性要求,整个行业出现市场萎缩情况。信用机制能够转移投资者的风险,弥补借款人违约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具有信用增级的作用。因此,要求借款人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成为P2P平台功能去担保后,能够选择的、有效降低投资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比如财路通就为其P2P平台向国寿财险和民安财险投保了信用保证保险,陆金所辖下的P2P小额信用贷款也向平安信保投保了信用保证保险。目前P2P网贷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信用保证保险的承保范围是买方破产、倒闭、恶意拖欠等特定风险,如果不是债务人责任,而是债权人原因则不在承保范围。未来,随着P2P平台功能去担保的逐步实施,也将为信用保证保险迎来发展的机遇。
四、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1968年起源于美国,是美国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之一。在我国的发展时间比较短,2005年开始试点,2007年受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业务暂停,2012年重启试点,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迅速扩大,2016年全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为8827.97亿元,同比增长44.32%。在资产证券化过程,发行人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需要进行信用增级,通过内部的资产支持证券结构设计或外部的信用保证担保,提升公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技术之一,是资产证券化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者、投资者以及整个金融市场,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提高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能够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发行者筹资机会,降低发行者融资成本,有利于稳定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的信用增级方式有内部增信和外部增信两种,前者包括优先与次级结构安排、超额抵押、利差账户、现金储备账户、购买从属权利、担保投资基金等手段,后者包括回购条款、备用信用证、政府担保、差额支付、第三方担保、流动性支持、信用保险等手段。实践中大多数发行人结合使用内部和外部方式增信,常见手段主要是优先与次级结构安排、第三方担保和差额支付等。近年来也有企业,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倾向使用信用保证保险进行信用增级,如2016年6月发行的“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证券化信托”,入池资产全部由平安产险提供信用保证保险,分期乐ABS和寺库的库支票ABS均由众安保险提供信用保证保险增信。
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被定位为非金融机构,既不能吸储,也不能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不享受国家给金融机构的税务、财政优惠,除了京东和阿里这样的大互联网购物平台外,很多平台自身的信用评级并不是很高,往往导致所获资金成本偏高。在没有保险公司介入的情况,提供分期服务的主体主要依靠自身信用水平在资金市场融资,然后使用这些资金为客户提供分期服务,资金成本高。而引入保险机制后,发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或类ABS产品,能够降低资金成本,利率可以低至3%到4%;同时有助于资产变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利于平台健康发展。因此使用信用保证保险增信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成为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的理性选择。再加上国家政策支持,资产证券化门槛降低,由此前的2亿规模降低到最低5000万;同时放松了发行监管方式,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从而使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为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随着全球化的日渐深入,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迅速崛起、P2P平台功能去担保的逐步实施和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不断走强,信用风险越来越深刻地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遍及国内外贸易、消费、投资,包括间接融资市场、多层次资本市场以及民间借贷领域。从国内外实践来看,让社会客观全面地认识信用的价值,需要建立外部增信机制,在此过程中,信用保证保险将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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