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保渠道合作过程中,银行处于绝对强势地位(银监会与保监会明确规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且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以收取较高的代理手续费作为合作前提,日益攀升的手续费限制了银保创新发展的空间;
2.实务中,银行一般会先满足自身银行系保险公司(如工银安盛、交银康联)的产品销售需求,而后再考虑合作商的产品;
3.银保渠道的客户的理财属性比较强(目标客群来自银行自身客户及前来银行办理业务的人群),对长期保障型产品接受度需要时间的磨练;且银保双方未建立有效的合作开发机制,或产品单一,或产品不适销,缺少银保渠道专属产品;
4.传统银保渠道的产品多为趸交,强调产品的“短平快”,一次性收到手续费(传统银保渠道主要采取分销协议模式,双方基于手续费支付的方式造成合作层次不够深入);
5.容易产生销售误导,从而引发产品纠纷,比如将保险产品混同为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存单变保单”等问题,以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误导,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产品促销等违法违规行为,使用”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等类似宣传用语混淆保险经营主体、误导保险消费者,以及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时消极处理、拖延推诿等现象。
开年以来,民生人寿已连接5份罚单,折射销售误导积弊,主要原因在销售误导上,诸如混淆保险与银行存款的概念、虚假宣称、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捆绑搭售保险等行为。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7-2022年中国银行保险市场竞争态势及盈利战略分析报告》
根据过去几年银保渠道销售开门红产品来看,可退保产品更受银保渠道客户欢迎,尤其是可在两年后、三年后退保的产品。据《北京商报》报道,工行指出合作保险公司在过往中短存续期产品营销中,是按照短期产品利益最大化原则建议客户持有1-3年进行宣传,并与客户按照持有保险产品1-3年的时间进行销售约定,达到建议持有年期后客户通过退保实现产品提前结算。银行是按产品约定持有的1-3年期作为产品手续费定价依据,而非按照产品合同实际保障期间进行定价。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大部分客户是按照产品销售约定进行了退保操作。而随着监管政策的调整,部分保险公司基于公司经营管理稳定和流动性需求,向工行提出诉求希望过往购买中短存续期保险产品的客户可以延长产品持有时间。工行建议引导未按期退保的客户长期持有产品,但对从2017年1月1日起超过约定持有年期未退保的产品,将按照存量保费余额1%的标准逐年收取续收手续费。若保险公司不认同此提议,未能就续收手续费达成一致,工行表示将对未如期退保客户推送信息,建议客户及时退保并辅以银行理财产品进行承接。在这个基础上,加上2018年开门红产品多数拉长了退保期限(大部分自第6年起退保不收取手续费,不排除与监管层窗口指导有关),严格按照精算要求的上限收取退保手续费,这种改变对2018年银保渠道开门红的销售无疑是雪上加霜。
“双录”带来销售过程的复杂化。在监管实践中,由于涉嫌销售欺骗误导的保险消费投诉,大多缺乏客观证据,导致此类投诉往往陷入消费者”说不清”、保险机构辨不清、监管部门查不清的尴尬境地。近年来,此类投诉处理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成倍增长,占用了大量监管资源。
针对这一情况,保监会于今年7月正式下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该办法下,严格要求凡是”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进行销售”的,就要同步录音录像。
“双录”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或将带来一些问题,从而对2018年开门红产品的销售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1.保险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往往会涉及更多的消费者隐私,包括家庭财务状况、身体健康状况、家庭成员关系等,如果坚持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录音录像,很有可能引发客户反感,导致销售无法进行;
2.因销售人员在”双录”的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一方面,凡是需要”双录”的情况下,几乎所有的环节都需要如实记录;另一方面,新规明确在营业场所内录制的,应使用专用设备,在营业场所外录制拍摄的,应使用统一的应用程序软件,这就需要对保险销售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使其销售动作合乎规范提高自我的素质。
其中,渠道专属产品的缺失带来的影响尤为重大。银保渠道的特质决定了其更加适合销售简单、短期的保险产品。而从2018年开门红产品来看,主推产品中少有趸交产品,基本以3年交、5年交、10年交为主,且产品由原来以中短期为主的偏理财型保险产品向长期偏养老和保障型产品和中长期保障型产品进行转变,产品形态与个险销售的保险产品形态正逐步靠拢。短期理财性产品的全面收紧或将对银保渠道2018年开门红销售造成较大冲击,我们预计2018年首月行业银保渠道的原保费收入将有40%以上的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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