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巴塞尔协议对国内银行业监管的影响。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巴塞尔协议 I)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或称巴塞尔委员会)于 1988 年制订,是一套银行资本衡量系统,实施最低资本标准为 8%的信用风险衡量架构。
参考《2017-2022年中国私人银行服务产业现状调查及十三五发展策略研究报告》
巴塞尔资本协议(或称巴塞尔协议 I)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或称巴塞尔委员会)于 1988 年制订,是一套银行资本衡量系统,实施最低资本标准为 8%的信用风险衡量架构。
2004 年 6 月 26 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巴塞尔 II)替代巴塞尔I,巴塞尔 II 在在巴塞尔 I 的基础上,通过引入三大新”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改善资本架构。巴塞尔 II 于 2007 年年底前在部分国家正式实施。
2009 年 3 月,中国正式加入巴塞尔委员会,并全面参与银行监管国际标准的制定,以利于提升中国银行业的监管技术和监管水平。
2010 年 12 月 16 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 III),巴塞尔 III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 年 1 月 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 年 1 月 1 日前全面达标。
根据上述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要求,近年来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对中国银行业制定了相应的规定,具体如下:
1、《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根据中国银监会于 2007 年 2 月 28 日颁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24 号)(目前已失效),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应坚持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和分步达标的原则。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中国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两大类,即新资本协议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实施不同的资本监管制度。
其中新资本协议银行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新资本协议银行从 2010 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 II;如果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 II,但不得迟于 2013 年底。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 II,并且从 2011 年后提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申请;若不选择实施巴塞尔 II,将继续执行当时正在执行的资本监管规定,并且自 2010 年底开始实施经中国银监会借鉴巴塞尔 II 而对当时正在执行的资本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后的资本监管规定。若新资本协议银行尚未实施巴塞尔 II,也将执行前述修订后的资本监管规定。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于 2011 年 4 月 27 日颁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 号),确立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统一性和监管实践灵活性相结合的监管原则。在全面评估现行审慎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础上,提高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标准,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机统一的审慎监管制度安排,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该等规定将原有的两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一级资本和总资本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分别不低于 4%和 8%)调整为三个层次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 8%、6%和 5%;二是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 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 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 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 11.5%和 10.5%;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该新资本监管标准从 2012 年 1 月 1 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 年底和 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
3、《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监会于 2012 年 6 月 7 日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2 年第 1 号),并于 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全面引入了巴塞尔 III 确立的资本质量标准及资本监管最新要求,对商业银行最低资本要求水平、各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均作出明确安排,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提高资本充足率,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此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还要求到 2018 年底,商业银行需要满足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其中:(1)最低资本要求是指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 8%、6%和 5%;(2)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银行还应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 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3)特定情况下,银行应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 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4)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 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5)中国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我国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分别为 11.5%和 10.5%,符合巴塞尔协议最低监管标准。
目前由于中国银行业业务比较单一、同质化程度较高、长期依靠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使得杠杆率保持在相对较低的水平,银行业整体上满足新的监管要求。但是中国的信贷规模自 2008 年底进行高速扩张,其影响由于滞后效应于近年开始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和资本充足率上显现出来,因此为了持续满足巴塞尔 III 的要求,商业银行需要补充资本,同时需要创新和转变经营模式。巴塞尔 III 的实施,不仅使中国银行业监管和国际银行业监管全面接轨,也推进中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不断深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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